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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了近二十年的女财务总监,在公司倒闭时却得不到经济补偿金?

    [ 卢庆波律师 ]——(2019-1-31) / 已阅6303次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主体资格消灭的情形,包括:一是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二是用人单位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以上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存在以上情节,退休员工却得不到经济补偿金的原因是什么?笔者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规定,退休员工已经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所以无法获得劳动法上的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及其《实施条例》第21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十六、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
    三、用人单位发生“倒闭”的情形,退休员工却得不到经济补偿金是十分不合理的,笔者认为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漏洞!举一个例:两个好朋友(女)一齐进入本文所述的工厂,工作了二十年。工厂关门时,两人均提起劳动仲裁时主张。A年龄差一个月50岁,B没有走上好运,年龄刚好50岁多一日。结果如何?劳动仲裁结果:A得到20个月的经济补偿,得到了10多万元,而B却因为达到退休年龄却没有任何经济补偿。这是什么法律?难道A是运气好,而B是运气差?有人可能说,退休人员已有退休金了,所以不需补偿!但是A也是即将退休了,为何却得到补偿?这肯定不是理由,明显是法律的漏洞!

    四、立法建议:为解决社会矛盾,建设和谐的社会劳动关系,建议尽快修订法律或司法解释,可以规定如下:员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至退休的,发生劳动合同法上需上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员工主张按退休前的工作时间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支持。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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