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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男子“水包皮”意外死亡 法院判浴室担责一成

    [ 孟琳 ]——(2018-12-26) / 已阅3691次

    男子“水包皮”意外死亡 法院判浴室担责一成
    孟琳
    某天早上,郭某独自出门到一家浴池洗澡。购票后,郭某独自进入池内泡澡。由于是早上,浴池人并不多。当浴池搓澡工进入浴池上班时,意外发现郭某面朝下趴在水里,没有动静。感觉情况异常后,搓澡工立即将郭某抬出浴池,采取掐人中、按压胸口等措施施救,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郭某最终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而浴池监控视频则显示,郭某在进入浴池前,服用了药物。当天,郭某的家人报警。警方认为郭某的死亡不构成刑事案件。同时,警方还了解到,郭某患有癫痫病,每天需要吃药控制病情。医院出具的抢救记录也写明,郭某既往有癫痫病史。
      郭某去世后,其家人多次与浴池所有者胡某和经营者李某就责任问题进行协商,但没有结果。郭某家人认为:浴池所有人和经营人胡某、李某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服务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没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应对郭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遂将二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俩被告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15万余元。
      庭审中,浴池经营人李某辩称,其浴池内墙面显示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等患者不准入内”的警示标语,自己已经充分履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在发现郭某洗浴时的异常现象时,及时进行了急救处理,不应当承担责任。郭及其家人明知郭患有癫痫疾病,无视浴池提示,擅自独自洗澡,应自负全责。而胡某辩称:其已将浴池对外承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知识速递】
    法院认为,侵害公民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郭某生前患有癫痫病,其在洗浴过程中死亡,死亡后未进行法医鉴定,不能排除自身疾病导致死亡的可能性。郭某独自洗浴过程中未有人陪伴,其家人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浴池在经营中,虽张贴有警示性提示,但郭某在洗浴出现异常时,身边没有浴池的工作人员,浴池未对郭某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其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最终认为,胡某与李某应承担郭死亡损失10%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浴池方赔偿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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