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桂荣 ]——(2004-6-17) / 已阅23588次
2、公诉引导侦查是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需要
侦查人员在“单纯破案”思想的主导下,忽视了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导致案件侦查质量不高,许多半成品案件流入公诉环节。造成退补、撤案现象明显增多,人为地延长办案周期。尤其经过二次退补,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不得不作出撤案处理的案件,侵犯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若由公诉引导侦查,便于提高诉讼效率,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2001年以来,我院改变了以前发现问题需要补侦的,便一退了之的做法,采取发现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在公诉引导下侦查人员在较短时间内完善证据,使案件很快起诉至法院,这样便于较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
3、公诉引导侦查是适应庭审模式改革的需要
庭审模式改革,一方面加大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公诉人需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和心理压力。因此,新的庭审方式对公诉活动提出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对侦查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因为公诉环节的证据源于侦查环节,一旦法庭认定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既否定了公诉部门的指控,也否定了侦查部门的工作。所以,侦查部门要确立以“庭审公诉”为中心的侦查标准,所收集、固定的证据应形成完整、统一的证据链条。此外,公诉部门也应主动、积极地引导侦查人员围绕所指控犯罪,全面取证,共同应对庭审中的抗辩力。
三、探索公诉引导侦查的实现途径
公诉引导侦查,并不会杜绝退补、撤案现象,只能在某种程度上降低退补率和撤案率并相对缩小诉讼风险。由于某些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特殊性决定了证据收集、固定的难度,不是靠公诉部门的引导就能实现的。故本文分为移送前的“预防退补,公诉引导侦查途径的探索”和移送后的“退补,公诉引导侦查途径的探索”两部分进行论述。
(一)预防退补,公诉引导侦查途径的探索
1、共同制定公诉证据参考标准
我们知道追诉犯罪的标准,实际上就是立案的标准,而逮捕、公诉证据的标准,是严格按照符合逮捕、公诉的条件,从收集、审查的证据中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分解和细化。因此,侦查、批捕和公诉三环节对证据标准的要求是不一样的。一般认为,公诉证据标准严格于侦查、批捕证据标准,若仅依据侦查部门移送的立案低标准证据材料,公诉部门就难以提起公诉,而本应当及时固定、收集的证据非要等到审查起诉后再去补充,无疑会造成证据无法收集的结果。所以,对证据标准的共识,是执法公正和诉讼高效的基石。据此,建议检警两家联合签发《公诉证据统一参考标准》,一方面增强检警的业务交流,另一方面使得刑事诉讼朝着健康、稳定、有序的方向发展。
2、明确侦查部门承担庭审败诉的风险
侦查部门的奖惩量化考核制度直接与侦破案件挂钩,而与案件不起诉或败诉联系不大。基于此种情况,应确立侦查部门对不起诉或败诉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使侦查人员真正意识到一起刑事案件不只是侦破就算告捷,而且还应获取高标准、高质量的证据。这样才可以从制度上扭转“重破案、轻证据”的质量意识、责任意识不强的局面,保证侦查---公诉经济利益和责任意识的一体化。
3、建立健全公检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是为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刑事问题而召开的,由侦查部门、检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业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是不同部门之间进行工作交流的一种常用的形式。两年来,我院一直坚持与区公安分局开展联席会议,取得了良好的业务效果。2002年年初,通过公检联席会议,我院得知犯罪嫌疑人以珍珠獾为诱饵非法经营一案,鉴于此案特殊性,在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我院立即就此案的办理以及如何引导侦查取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并选派得力主诉官成立“珍珠獾”专案组,由主诉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主管检察长亲自督办。如此运做,保证了案件及时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但是司法制度改革也对公检联席会议制度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4、试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组织侦查人员参加庭审观摩活动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参加庭审观摩等诉讼活动,能够亲身体验庭审对证据的要求,很好地促使侦查人员收集、固定证据,符合提起公诉的证据要求。目前司法实践中,警察出庭作证[8]的很少,基本上通过书面材料的形式向法庭提交证据,不当庭作证,故侦查人员对庭审中交叉询问、认定证据的过程缺乏相应认识。这也是导致侦查部门常常不理解公诉部门对证据要求如此严格的原因之一。所以,侦查人员观摩庭审过程,详细了解公诉人向法庭出示证据的规格以及辩护人对证据所提出的异议,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和明确侦查的主要方向。
5、开展交流、培训和案件讨论活动以及联合编撰内部刊物
检警双方一方面可以选派干警进行交流,以专题讲座、业务学习和案例讨论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另一方面可以联合定期编撰内部刊物,进一步增强交流和学习。建议编撰诸如《公诉改革动态》、《侦查方向与对策》等刊物,就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成功的经验、做法交换意见,最后达成共识。这样,有助于双方的交流和认同。此外,通过“零距离”的接触与交流,在角色转换中引起检、警的换位思考,避免分歧,促进工作,更新知识,形成优势互补,使双方人员朝专家复合型人才方向发展。
6、试行设立驻刑侦检察室
为便于更好地履行公诉引导侦查职责,切实做好公诉引导侦查工作,建议在刑侦部门设立引导侦查室。检察机关适时专门派员从侦查部门立案时开始介入,对案件的证据收集、获取、固定提出有针对性的侦查建议,帮助完善侦查取证方案,依据公诉与审判的证据标准对证据进行严格把关,并从诉讼监督和保障证据合法性、有效性角度,参与案件的部分侦查活动,引导开展侦查取证工作,确保侦查质量。
(二)决定退补后,公诉引导(再)侦查途径探索
经初查,欠缺证据材料需要退补的案件,公诉部门应该制作《退补提纲》。《退补提纲》是目前公诉引导再侦查(补充侦查)的一种通行做法。因为规范《退补提纲》制作,提高《退补提纲》制作质量,是公诉引导再侦查的重要途径。
1、分解、细化抽象的待证事项,并一一列举
在要求补侦的证据材料中,凡外延宽泛或者内容抽象的,应在《退补提纲》中将其分解、细化成若干具体、细小的待证事项,一一列举,这样便于侦查人员更好的把握要补侦的证据材料。如杨某等四人盗窃案的《退补提纲》中第4条列明:
请询问李某:
第一、木兰50型摩托车是谁、何时放在其家的?当时对车的来源是如何讲的?(郭某证实该车是从李某处借来的)。
第二、木兰50型摩托车是何时、何地、为何被郭某拉走?
第三、关于该车的来源是如何对郭某讲的?
这一列举与“补充证人李某相关的证言材料”相比,更为具体、可行,有助于侦查人员明确侦查方向,真正做到有针对性地补侦。
2、仔细剖析,一次性完成补侦
在没有出现新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主诉检察官应仔细剖析需要补侦的证据材料,尽可能一次性补侦完毕。例如赵某涉嫌诈骗案,承办人仔细审查后发现缺少相关的证据材料,需要补侦,便在《退补提纲》中全面列举了遗漏的证据材料,使补侦一次完毕,有效引导了侦查取证。
3、因案而宜使用《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函》
对侦查部门移送的有些案件,司法经验已证实:退回补充侦查,只会徒增案件的复杂性。尤其对于移送前证据就存在明显矛盾的案件,补侦并不能消除疑惑、矛盾,因为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在初查中就反复无常,不可信,即便再侦查他们的陈述、证言还是不能令人信服,这属于典型的存疑案件。诸如此类案件,应及时提交检委会讨论,依法使用《建议公安机关撤案函》,并详细说明撤案理由,而无需进行一次退补和二次退补。实质上“建议撤案”也是一种特殊的引导侦查方式。
结束语:检察引导侦查不是检察指挥侦查,也不是检察干预侦查,更不是检察代替侦查,而是一种科学的检警模式,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随着我国加入WTO,检察引导侦查是实践的需要,更是时代的需要,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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