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陈召利 ]——(2018-11-19) / 已阅20682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零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应当依法保护次债务人的利益,对于次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除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外,人民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予审查,即应停止对次债务人的执行,……”
关于法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61条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从文义理解仅适用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但举重以明轻,对未到期债权的执行应当类推适用该规定。
四、 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申请(执行)人如何进行救济?
答: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特别提醒:如该债权未到期的,则申请(执行)人无法行使代位权,难以获得有效救济。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14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对到期债权的执行中,人民法院因次债务人的异议停止对次债务人执行的,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五、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怎么办?
答:次债务人对债权无异议的,可以保全(执行)该债权;次债务人对债权有异议的,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66条规定,“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第14条第二款规定,“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作者简介】
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2017年被无锡市律师协会评为无锡市优秀专业律师(公司法类),被江苏省律师协会授予江苏省优秀青年律师,被无锡市司法局、共青团无锡市委员会、无锡市律师协会授予无锡市“十佳”青年律师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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