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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析取消“司法许可”改革破产管理人遴选机制的必要

    [ 牛建国 ]——(2020-8-3) / 已阅8701次

    有了一些合理的想法并加以论证后,剩余的便是行动,修正现行规定。鉴于对管理人自由执业限制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笔者建议对其中限制管理人地域执业的条款进行修订,允许凡是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连续执业年限、符合管理人条件的中介机构跨区域执业。或者另行制订管理人补充规定,允许破产案件申请人、债务人、意向投资人协商确定管理人。当然,更好的措施是通过国家立法授权国务院组成部门实施行政许可。
    七、结语
    行政许可关系到经济主体市场公允甚至百姓的日常生活,行政许可有包括《行政许可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予以规范,而以管理人名册制度为代表的“司法许可”却在影响着承担“去产能”政策重要职能的破产保护案件的质量,该制度割裂市场主体之间的联系,不利于区域经济的整合以及投资的促进。不改不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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