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牛建国 ]——(2020-8-3) / 已阅8701次
有了一些合理的想法并加以论证后,剩余的便是行动,修正现行规定。鉴于对管理人自由执业限制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笔者建议对其中限制管理人地域执业的条款进行修订,允许凡是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连续执业年限、符合管理人条件的中介机构跨区域执业。或者另行制订管理人补充规定,允许破产案件申请人、债务人、意向投资人协商确定管理人。当然,更好的措施是通过国家立法授权国务院组成部门实施行政许可。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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