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三)

    [ 卢庆波律师 ]——(2018-8-31) / 已阅9550次

    卢庆波律师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的逐条解读(三)
    ------本文系作为某保险公司保险法司法解释四培训讲座文稿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前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于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卢庆波律师对该解释分四节深度解读,以供参考。
    接上期
    第九条在保险人以第三者为被告提起的代位求偿权之诉中,第三者以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已放弃对其请求赔偿的权利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认定上述放弃行为合法有效,保险人就相应部分主张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是否存在上述放弃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请求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述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卢律师解读: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一般发生于被保险人与第三人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再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例如运输合同。在运输合同中,第三人与被保险人约定:限制保险人追偿的条款。如果法院认定该条款有效,则不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提醒保险人:
    (一)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对被保险人提出书面询问:是否存在导致保险人不能追偿的事由。法律给你一道防火墙,你不用,只能说作死。
    (二)如被保险人主动提供运输合同的,认真审查,看是否存在放弃权利的条款。按照规定,交了运输合同(有放弃权利的条款)给你,而你不看,就当你是明知了,要赔!

    第十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达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险人已经从保险人处获赔的范围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就相应保险金主张被保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保险人获得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况已经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保险人主张代位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者以其已经向被保险人赔偿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卢律师解读:
    本条主要解决:被保险人重复赔偿的问题,即被保险人获得保险人赔偿后,第三者仍向被保险人作出重复赔偿的情况下,对保险人的权利如何救济作出明确指引。
    提醒保险人:预防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串通。还要预防第三人真的不知道又赔了给被保险人。
    (一)有人说不怕,法律不是规定,重复赔了,保险人可以向被保险人要回保险金吗?大家想到未,假如被保险人是一个净身的人,即使胜了官司,也拿不到钱。
    (二)建议及时书面通知第三人,告知我方已获得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保留通知凭据。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卢律师解读:
    (一)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有提到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资料,方便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就是不提供呢?没有提到。
    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二)本条解释就是解决:对不履行义务的而导致后果的被保险人进行处罚。如何处罚?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
    (三)提醒保险人:
    1、保险人能够行使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权利的前提是: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且承担举证责任:
    (1)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
    (2)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人是否可以以被保险人没有提交必要的可以追偿的资料而拒赔?
    从第1点可知,在理赔时,保险人根本无法举证证明第1点的两个条件同时存在,所以可想而知,想拒赔是十分困难的。有人说,被保险人拒不提供第三人主体资料,保险人就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这就足以有理由拒赔了,但是你能证明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吗?如果他真的不知道第三者是谁呢,完全有这个可能。
    3、需要特别提醒的是:
    按照本条的解释,保险人拒赔是没有依据的。即使存在“被保险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义务,致使保险人未能行使或者未能全部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情形,保险人只能主张在其损失范围内扣减或者返还相应保险金,说白了,一定要给,只是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适当扣减或返还部分保险金而已。
    4、聪明保险人的做法:保险事故发生后,马上派人前去为被保险人处理理赔事宜。在这个服务第一的情面上,被保险人无理由不按你的要求提供后续追偿的资料的!不过有点十分关键,要知道后续追偿需要什么资料!这就需要咨询你专业的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保险人以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为被告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的,以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卢律师解读:保险代位求偿权,究竟由哪个法院管辖,以前有点乱,好了这回统一了,一律按“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十三条保险人提起代位求偿权之诉时,被保险人已经向第三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合并审理。
    卢律师解读:
    (一)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3款规定,保险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会产生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起诉第三者的情形。
    (二)本条就是解决: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同时起诉第三人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审理。这似乎与保险人无关,但是实际上关系重大!
    (三)提醒保险人:在理赔时,想办法要求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主张的权利,后续追偿的权利全部由保险人来行使。通常的做法是,在理赔的同时,要求被保险人签订《权利转让书》。


    未完待续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