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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土地储备制度的反思—兼评《对构建土地储备制度的再思考》

    [ 黄一航 ]——(2004-6-8) / 已阅24678次

    回答是否定的!因为,在单边垄断的市场形态中,处于垄断地位的供给者,永远不可能以自己期望的垄断价格(该垄断价格可以创造超额利润,但不一定是最大利润)提供商品或服务③——它只能以市场主体能够接受的价格上限提供。值得注意的是,“市场价格上限”或者说“市场最高拍卖价格”,并非真正的最高市场价格,因为垄断使市场机制发现价格的功能消失了,无论是买方或是卖方,都只能是某个价格的被动接受者,因为他们谁也无法判断这个价格是高还是低。——既然如此,当然更加无从判断土地价值是否实现了最大增值。在这种判断标准缺乏的情况下,又如何衡量土地的发展权是否得到保障呢?
    至于作者在土地增值利益归属问题上进行的道德判断,只不过是用一个简单的抽象概念“全社会”来否定部分人(包括房地产开发商)理应获得的合法利益而已。
    五. 土地储备制度的法律障碍:
    就土地储备制度目前实施的情况看来,其存在着与《宪法》规定的潜在冲突,表现在:
    第一.《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对此进行了相同规定。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土地的征收或征用有一个宪法前提,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那么,何谓“公共利益”,《宪法》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在照搬《宪法》条文后也没有作出进一步明确。笔者以为,既然找不到正面的规定,就只好从反面来推论了——土地储备制度项下的土地征用是否都符合“公共利益”?显然,第一.土地储备只是一种制度,制度本身并非公共利益;第二.执行该制度而将要征收并储备的土地大部分是要出让给商业机构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商品房开发显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如果认为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满足了人们的住房需求,所以客观上是为了“公共利益”,则世界上就不存在资本家了!)
    因此,出于储备目的而进行的土地征收,一方面,由于对征收目的——也就是土地的用途——无法确定,使得征收行为有违反宪法的嫌疑;另一方面,如果征收时已经确定了土地用途的公共利益性质,那么储备制度的建立就显得多此一举(随时可以征嘛,何必早早的征而不用储备起来!)。
    造成这一矛盾的原因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与《宪法》规定的内在冲突,第四十三条的这种规定实际上将公共利益扩展到了整个经济领域,既包括公益性的,也包括商业性的。导致了土地征用权的滥用④。
    第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在土地储备制度的操作模式中,大部分城市采用了设立“土地储备中心”或“城市土地发展公司”这样一种机构的模式,由其代表政府进行土地征购、储备和出让。这样的机构从名称上看,似乎有些属于国有事业单位,有些又是国有独资企业。但不论其是骡子是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由它征收(征用)的土地,理应在两年内予以开工建设,否则依法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很明显,如果严格执行法律规定,那么储备期限将因为过于短促而失去制度设计的本来意义;如果无视法律的规定使征收(征用)的土地长期储备,待价而沽,政府及其设立的土地储备机构就有了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六.结语:
    据悉,土地储备制度是抄自香港这个前殖民地的政策。就制度创设的理由而言,香港的低税制对于政府财政资金的获得提出了相当的挑战,而拍卖名义上属英王实际上由政府掌握的土地以获取财政收益的土地储备制度,因为很好的解决了这一矛盾而被长期实行。现在看来,这一制度对于香港维持其高度自由的避税港型经济体系是成功的。然而,大陆不是城市国家,政府也不是在低税制下运行;更重要的,房地产业今天不会,将来也不会成为中国经济的引擎,换句话说,它永远也不可能取得类似其在香港经济中取得的地位。
    因此,这样两个千差万别的社会,效法其土地储备制度是否适当,回答即使不完全否定,至少也不应象杨先生那样将该制度夸耀为“具有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必然性”啊!革命导师早就断言过法律的阶级性和意志性(当然还有历史性)⑤,而杨先生一鸣惊人,将一种舶来的制度提高到与自然真理同等的高度,真正匪夷所思!
    就我国基本土地制度而言,存在着国家和集体两种土地所有权,但法律对于它们的保护是严重不平等的。相对于国有土地可以在市场交易中实现增值,集体土地只不过是国有土地的预备队而已!无疑,土地储备制度将进一步加强政府即得利益者的地位,从而妨碍制度改革的可能或使改革成本增大;同时,因为利益趋向而失去中立,这样的政府随时都可以用它的公权大棒将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保护之盾砸的粉碎!
    参考文献:
    1.《经济学原理》 [美]格里高利·曼昆著 梁小民译 三联书店2003年1月
    2.《经济学的困惑与悖论》 [美]马克斯··考森 肯那泰勒著 吴汉洪 苏小囡译 华夏出版社2003年1月版
    3.《经济学原理》 [美]格里高利·曼昆著 梁小民译 三联书店2003年1月版
    4.《略论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目的》 吴汉良 武汉大学
    5.《共产党宣言》 [德]马克思 恩格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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