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尊科 ]——(2004-6-4) / 已阅21527次
中国社会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时期,法律的确定性与社会生活变化剧烈的矛盾比较突出,这个矛盾固然可以通过立法完善来解决,但在多数情况下,更有赖于法官发挥能动作用来克服。因此,在现实条件下,法官应当具有“妥协”或者“能动”的思维,树立“法律效果是基础、社会效果是尺度”的审判观,在注重法律效果的同时关注社会效果,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并重。
3、注重培养自身的道德素质。“对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比理念更重要。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质要求是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次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注13]法官道德品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社会对法院的毁誉。法官高尚的道德品质无疑会提升法官的个人魅力,提高法院的公信力和权威,这对于现代司法理念与法官思维方式获得社会认同大有裨益。
[注1]孟繁华:《众神狂欢——当代中国的文化冲突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第13页
[注2] 范愉:《现代司法理念漫谈》,中国法理网
[注3]蒋惠岭:《现代司法理念基本问题》,刑事审判网
[注4] 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4月第1版第2页
[注5]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444页
[注6]郑成良: 《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中国社会科学网站
[注7]唐文:《以法律思维应对疑难案件的裁判说理》《人民法院报》2004年2月11日B3版。
[注8]同注2
[注9] 张勇:《远见——不专属于律师的252条箴言》,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第31页
[注10] 转引吕忠梅:《论法官的法律思维特性》,中国民商法律网
[注11]李楯:《法官培训与司法改革》载于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第481页。
[注12]葛洪义:《法律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htpp://www.jcrb.com
[注13]同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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