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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煮酒论道|论土地发展权

    [ 周莫龙 ]——(2018-7-4) / 已阅10095次

    国家必须完善土地发展权作为一种分配要素参与分配的途径。我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了土地可以依法进行流转,这就为土地的市场化提供了法律基础,但是究竟要怎么样依法流转呢?在那些领域流转才算符合法律规定呢?在对待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上应不应该平等?究竟应该侧重保护谁的利益?这么一个个问题摆在眼前,需要国家一一解决。所谓的依法,应该指的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土地的法律,只有法律才能给予权利更好的保障,对于依法流转,法律应该规定的更加仔细,法律也可以授权于国务院来完成具体细节规定,这样的话也有利于执行机关执行。国家在土地使用权上的规定过于严格,将城市和农村分的十分清楚,国家不允许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为的是不让有钱人再农村进行圈地,我们不排除这种可能性,但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太快,一些限制不太适应当前的需要,现在很多农村的居民都想成为城市居民,他们也愿意将自己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那么国家为什么又要去阻止他们呢?我想没有什么能够比顺从他们的意愿更重要了。现在居民只考虑怎样使自己过的更好,国家就应该为此提供条件,而不是想着怎样去阻止流转,加大开放市场,允许土地使用权进入更加广阔的流通领域进行流转,例如,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我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性权利出资……”允许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出资方式,这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土地发展权是使用权的一种延伸,而国家该做的就是不断完善流转机制,创造更加公平的流转交易平台,促进土地发展权作为合法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同时在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础上深化分配体制的改革,完善生产要素作为分配要素的机制。
    2.深化现行土地制度改革
    深化现行土地制度改革,实现土地的更好发展,进一步发展和提高群众的权利和生活水平。要不断对现行土地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索,尤其是在以家庭联产承包的基础上更好的实现土地的经营权的发展,实现土地经营权更好的流转、互换、交易、出租、联营、入股等,而土地的发展权的核心就是使用权中的土地经营权。只有当土地经营权获得进一步,土地的发展权才会获得更好的发展。也只有当土地得到很好的发展,才能够实现解决百姓所关心的利益分配问题,因为我国人口的大部分还是属于农村居民,土地依然还是关系到社会大局的稳定的维稳器,邓演达指出:如果土地问题不解决,农民就会“脱离本党和本党政府” “土地问题不解决,革命是会埋葬或沉没的:土地问题不解决,是会失去革命民众的同情”。“解决土地问题,不止单纯的减租,必定要使没有土地的和土地不足的农民得到土地,然后农民知道革命是为他们自己斗争的”。“土地问题解决了,才算是农民问题解决了”。因为,“农民除了政治要求解放外,再迸一步要求经济的解放,经济的解放便是解决土地问题。”[11] 如果这个问题得不到有效地解决,那么社会就难说稳定。因此,不断推进土地制度的深化改革,实现土地更好的发展就显得势在必行。
    3.推进土地经营权资本化
    再次,为土地发展权松绑,推进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所谓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是指“将农地经营权部分或全部地转化成为现实价值增殖和获取更多收益的财产权的过程和机制。”[12]解决好土地经营权,也就抓住了土地发展的“牛鼻子”了,因为我国土地资源分布不均衡,东多西少,西高东平,这就要对土地进行充分调研和分析,根据不同的地方土地资源的区别进而采取不同的经营方式,提高土地的产出能力,在西部,由于西部是中国大后方,是我国资源的集中地,又是生态资源的集中地,为此,可以推进山林产权资本化,用市场来调节和保护发展西部生态,推进资源市场经营化,促进资源的有效保护和节约。对于东部,高产土地都分布在这里,然而东部属于人口集中区,城市发展极快,土地问题十分突出,因此在东部应该推进土地集约化发展,提高土地的利用率,而如何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显然推进土地资本化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对于商业用地,要提高其土地使用的成本,不能够让商业用地轻易的获得。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为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提供条件。
    综上所述,土地的发展,不仅仅需要考虑制度的健全,还要将土地承包者的意志考虑在内,制度健全可以为土地发展提供更好制度保障,让土地承包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更好的实现自己的土地承包权,而考虑承包者的意志则可以更加灵活的采取措施,更好推进土地发展的市场化,推进土地发展权的市场化,让市场来调节配置土地的相关权利,而不是人为的为土地设置所有的权利,毕竟政府不是万能的,国家的宏观调控只是调节经济方式中的一种而已,把该由市场调控的归还给市场,新一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说过:“要将错放在市场的政府的手拿开。”就是这个道理,土地发展,需要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单单使用一种调节方式,就会导致各种问题,例如国家干预太多,就会导致诸如违法强拆、群体事件;如果放任自由交易,便会导致有钱人不断圈地,出现富者有地数千的状况。因此,土地发展权走社会主义市场之路,不是简单的让法律对土地承包者的土地发展权进行条文的规定,也不是让市场简单的对土地承包者的土地发展权进行调节和优化配置,而是要让将土地的发展权纳入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和社会主义法制轨道,让权利实现市场化和法制化。另外,一种权利得以确立,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办到的,它需要经过各种利益主体的激烈博弈和相互妥协,经过漫长的时间检验才能够得以最终确立。
    参考文献
    [1]周洁,卓成刚.我国设立土地发展权的可行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1(35)
    [2]王晓颖.英国土地管制经验对完善我国土地制度的启示[J].西部论坛.2011(2)
    [3]周洁,卓成刚.我国设立土地发展权的可行分析[J].安徽农业科学.2011(35)
    [4]平狄克,鲁宾菲尔德.微观经济学[M].6版.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5]刘国臻.论我国地方土地权力配置体制创新—以土地发展权配置为视角[J].学术研究.2011(9)
    [6]王永莉.国内土地发展权理论研究综述[J].中国土地科学.2007,03
    [7]杜业明.现行农村土地发展权制度的不均衡性及其变迁[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2004(1)
    [8]胡兰玲.土地发展权论[J].河北法学.2002(12)
    [9]袁薇锦.中国土地发展权理论研究综述[J].企业导报.2011(l1)
    [10]孙楠,卓成刚.国内土地发展权理论研究综述[J].安徽农业科.2011(35)
    [11] 邓演达文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94.
    [12]朱强.农地经营权资本化流转研究[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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