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辉 ]——(2004-6-4) / 已阅23505次
关于违宪审查的问题:本人所持的观点也是完全赞同的,本人认为在全国人大下设宪法法院或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违宪审查机构是较为合理的,原因一是宪法制定的要求的严格性远远超过其他具体法律,因此设置这样一个机构能够进一步巩固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地位;二是这样做不仅可以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有关违宪审查不作为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我们没有看到过一件),更有利于解决就有关宪法解释权归属的问题,从而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维护宪法尊严的目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的认出正是由违宪审查第一案——“三博士上书”孙志刚案未能引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视,以及有关违宪审查制度的不健全,注定我们要在违宪审查的路上有很长的路要走。
三、 宪法私法化的批判
1、 宪法私法化理论的形成
从 “‘所谓的宪法私法化,是不同于前面所提到的宪法司法化的另一个概念,其含义是作为公法的宪法在私法领域内的直接适用’”[4] 定义可以看出 ,有关宪法私法化的在定义上是没有一个独立概念标准的,它是靠比较、引用、套用其他相关的法律语言组合而成。因此我们可以说这一理论的形成是在其他理论基础上的一个延伸,这种延伸使得它必须借助于其他的理论才能站立。
2、 宪法私法化的否定
鉴于宪法私法化这一理论的形成依据,我们可以从中发现很多值得怀疑的问题。
(1) 把宪法作为公法看待。从前面有法的划分我们得知,有关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对于普通法的一种划分方法,宪法是根本法,是高于普通法的母法,不存在是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因此把宪法作为公法是不正确的。
(2) 公法可以作为私法适用。虽然就有关公法、私法的划分,我们不能过于绝对化(引用江平教授的话说,即关于公私法划分我们不可能划分的纯而又纯,毕竟公私法有很多方面是划分不开的),但关于公法直接适用于私法领域的设想,似乎是对先贤们关于公私法划分所作努力的一种否定,既然可以直接适用,那么关于公私法划分与否又有多大的意义呢?
(3) 宪法法可以适用在私法领域,即是说宪法可以象私法那样调整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当然这种逻辑是不会被众人接受的,其原因就在于作为国家根本性的法,宪法仅仅是纲领性、概括性的社会契约,有关公民之间利益关系的调节应有从其纲领性、概括性条文中分划出的具体的法律来进行,而有能直接用其进行调节。
3、 宪法私法化的危害
如果说宪法司法化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处理不当会引一定的社会问题,那么我们敢肯定连立论都站不住脚的宪法私法化问题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
危害之一:导致权利的滥用。由于宪法有着很强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因此它所规定的基本权利范围弹性较大,如果直接适用于公民之间,很可能会出现当事人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舍弃具体的法律规定的具体利益,而追求根本法所能体现最大的利益,从而使得个人权利滥用有了保障。
危害之二:造成法体系的混乱。任何具体的法律规范都是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的具体表现,任何违背宪法宗旨的法律都是无效的。宪法私法化容易造成宪法和具体法律在适用时相冲突,即在两者都可调整的情况,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则公民间的任何关系都可由宪法调整,而这样以来就使得具体法律失去了原有意义,而宪法则得到了无限的膨胀,从而造成法体系的混乱。
危害之三:玷污宪法的威严。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是一切具体法律的来源,其调整的是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整体社会关系,倘若用其直接调整于公民之间的利益关系,则有辱其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尊严,使其丧失最高法效力的威严。
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宪法私法化理论思想虽在一定意义上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由于这一理论是建立在一个不够严谨的相关理论的基础上,因此其可靠性和严密性就就很值得我们怀疑,其成立的正确与否由此可见一斑。
四、 当前急需解决的宪法问题
承前言列举案件,我们认识到有关宪法问题在近年似乎有愈来愈多之势。因此就有关法治社会的变革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即中国社会形态已由刑法阶段向民法阶段转变,改为由民法向宪法阶段转变,这一转变足以说明我们开始步入了真正意义上的法治社会,以宪政治国。
当前所要做的工作就是:
1、 如何确保宪政的实施。宪政是以民主、法治、人权为原则的政治体系,宪政问题不解决所有有关宪法的问题的论断只能是一场空谈。
2、 如何健全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监督是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公民权利的最有效的途径,也是把宪法由“死宪”向“活宪”转变的关键所在,因此有关制度的建立是大势所趋。
3、 如何明确宪法解释权限归属。宪法的解释关系宪法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如何在解释中保障其作为根本法的最高效力,是有关宪法解释主体争议的焦点所在,这一问题解决的同时也有助于宪法适用问题的解决。
五、 总结
学术的思想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来源,对我们刚刚步入法治化的国家来说,由于相关体制的不健全,有关宪法问题的产生有其必然性,但有关的问题的解决仅仅依靠学术的争论或法学家单方面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我们呼吁国家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履行其职责,重视有关法治问题的社会影响力及现实意义,以便让有价值的法学思想与现实社会更好的接合。
后记
凭借着浅薄的法学知识和简单的法学思想,本人有幸完成本文写作。本论文纯属个人观点,错误之处在所难免,恳请有关专家学者给予批评指正,本人将感谢不尽。同时感谢中国政法大学蔡定剑教授为本篇论文的创作提供思想源泉。
本文参考书目:
[1] [2] 莫江平主编,《中国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版;
[3][4] 童之伟-宪法司法适用研究中的几个问题,《宪法研究》(第一卷)法官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03级专升本 11班
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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