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意见

    [ 何宁湘 ]——(2004-5-29) / 已阅20601次

      10、第二十五条 《意见稿》的规定两年期限是太长,这种长期查封、扣押、冻结的设置非常可怕,对我国司法制度建设与发展是百害而无一益的,与司法制度改革的方向相悖。应当规定为“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期限届满同一法院同一案件不得续查封、扣押、冻结。”

      11、建议增加“对于执行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单独一人承办;不得单独一人与执行案件的当事人、相关人接触”。
      12、建议增加“人民法院履行执行公务时,每个案件必须两人以上,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人可以拒绝协助执行。”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