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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中西陪审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 吴元国 ]——(2004-5-28) / 已阅32001次

     ○4.陪审员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这是最后但决非最不重要的特点。陪审团获致判决后,即回法庭宣布他们对案件事实及何方胜诉的裁判。当然,由于陪审员未经过专业化训练,法官须就有关法律问题向他们作出解释,但他不能企图驾驶陪审团或侵夺其职权。法官与陪审团各自独立地行使职权,法官必须接受陪审团的裁决。
    2、大陆法系国家
    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度是借鉴英美国家而形成的。这些国家在吸收借鉴的过程中,根据自己的诉讼模式对英美陪审制进行改造,采取的是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混合庭的形式。进入20世纪以后,法国也正式放弃了英国式的陪审团而采取了混合式。这种混合式的陪审制保留了一些与英美陪审制相同的特点,如:陪审员是普通公民,没有专业知识和司法经验,在庭审前不了解案件事实。但是,它也有一些迥异于英美陪审制的特点。
      首先,参加陪审的形式不同。在英美法系中,是由一定数量(通常是12人)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然后由陪审员作为一个整体参加诉讼活动。而大陆法系国家的混合式是陪审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到以法官为核心的审判组织中去,以个人名义参与审理、裁决、不存在一个统一的陪审集体。
    其次,陪审员的职权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陪审制中,陪审员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有权与职业法官共同主持庭审活动的进行,解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问题,并享有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按多数原则确定最后的判决和裁定。因此,大陆法系全然不存在英美法系中那种作为事实审理者的陪审团和作为法律阐述者的职业法官的区分。
      第三法官对案件的控制与影响较大。
    在英美法系法官必须的听取陪审团对案件的最终裁决,大陆法系国家职业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有着重大的影响,职业法官几乎是控制着混合庭的决议。
    3、陪审制度在我国的今昔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有权对案件共同做出裁决。因此,我国的陪审制度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
    在我国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是经选举作为人民群众的代表参加审判案件、行使国家审判权力的人。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该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同审判员一样,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在合议庭中与审判员行使同等的表决权。人民陪审员的这种审判员同样的权力,只有在法院执行职务并参加审判庭时才享有,执行完职务后,这种权力即不得再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第三十八条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的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作为非职业法官参加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陪审制度对于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促使审判机关公正司法,实现司法民主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陪审制度渊源于民主革命时期,发展于社会主义革命时期,成熟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时期。它不仅开创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同时也为实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和社会基础。几十年来的实 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保证审判权全面、正确地反映人民的意愿,客观、公正地行使审判权,防止审判权的滥用;保证审判机关密切联系群众,防止案件审判的暗箱操作,扩大审判 工作的政治效果,提高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司法腐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历史、现实以及其他的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参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审”“判”分离,陪审成“陪衬”等等,即人民陪审制度在现实中产生一些“异化”,使其未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为了使人民陪审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审判方式相适应,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制度势在必行。
    四、结论
    我国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表明,由于中国及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诉讼文化和诉讼模式迥异,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异体排斥”的现象,“参审”式的陪审制的价值基础受到质疑;其司法民主还留有有象征意义;其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其司法监督得不偿失。尤其是在我国当前,参审制所体现的司法民主、司法公正、司法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一项形同虚设、自欺欺人的司法制度的长期存在,对于司法权威将是一种巨大嘲讽,而对于依法治国、法治社会的形成也是有百弊而无一利。
    我们希望在以后的法治建设中这些法治问题与司法公正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健全社会主义的法治体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我国的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注释:
    [1]中国古代法制史
    [2]蒋安.论我国的陪审制度与司法改革学评论,1999,(6).
    [3]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
    [4]西方法律思想史
    [5]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41.
    [6]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法学家,1999,(3):42.
    [7]何家弘.陪审制度纵横论[J].法学家,1999,(3).
    [8]正义网,陪审制度的考察与思考
    [9]中国司法改革网
    [10]中国民商法律网--程序法学
    [11]学说连线--陪审制度的考察及思考——论参审制在中国的命运
    [12]法律图书馆—独立而权威的人民陪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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