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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卢庆波律师 ]——(2018-5-7) / 已阅8390次

    哪些自然人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关于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法律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商事仲裁员/劳动人事仲裁员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问题:
    该新三板挂牌公司是一间新材料研发创新型企业,近几年业绩每年20%以上增长。在成长过程中,需要资金支持发展。控股股东想通过增发的形式来获得资金支持,现计划增发对象包括部分自然人,问题是:不知他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键词:新三板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定向增发 自然人股东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哪些自然人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下列六类自然人有资格参与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
    (1)该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
    (2)该新三板挂牌公司董事
    (3)该新三板挂牌公司监事
    (4)该新三板挂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该新三板挂牌公司核心员工
    (6)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高级管理人员如何认定?
    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是这样定义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核心员工如何认定?
    核心员工是指能够帮助企业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和保持、提高公司的竞争优势,或能够直接帮助主管提高管理业务能力、经营能力和抵御企业管理风险能力的员工。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核心员工的认定需要经下列程序:
    1、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
    2、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
    3、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是指什么人?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及第六条的规定,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增发:
    1、在签署协议之日前,投资者本人名下最近10个转让日的日均金融资产5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
    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五、律师建议及提醒:
    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
    由此可见,新三板挂牌公司能顺利完成定向增发股票,离不开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三方的全力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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