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英辉 ]——(2000-10-20) / 已阅19835次
言,与鉴定结论类似。但是,由于我国测谎技术起步较晚,理论界对
测谎检查及其结果的运用研究不够,有关测谎检查的组织和实施、测
谎人员的资格、实施测谎检查的条件、测谎结果的审查判断等方面规
则尚未建立,所以,对待测谎结果,目前较为稳妥的做法,是将其作
为审查证据的一种手段,而不是直接作为定案的根据。关于这一点,
1999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
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已经明确。
关于测谎结果的证据价值,尽管随着测谎检查的发展,测谎结果
的准确度不断得到提高,但同其他专家证人的判断一样,测谎结果也
并非百分之百的正确。从另一角度讲,即使测谎结果真实,其证明作
用也只是表明被测试人说了真话还是撒了谎,并不能回答被测试人是
否实施了被控罪行。因此,从证据价值的角度考虑,对于测谎证据,
不应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或不合理的期待。关于这一点,即使测
谎检查的研究者也认为,在刑事程序中,测谎检查只是犯罪调查的一
种工具,正确使用会在案件侦讯中发挥一定作用,有时是较大的作用,
但是不能把它看成是万能的,更不能以此代替侦查和审讯工作,没有
一个正确的认识,也会把该技术的使用引入歧途。所以,对测谎证据
的使用,不仅应当十分慎重,而且还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适当的
处理。
一般说来,如果测谎结果是不利于被测试人的证据,其只能作为
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的线索或作为其他有罪证据的一种补强证据。若
测谎结果显示对被测试人不利,还必须收集到足够的其他有罪证据,
才能认定被测试人实施了被指控的罪行,而不能仅凭测谎结果或者依
据测谎结果和尚不充分的其他有罪证据认定被测试人有罪。这是因为,
一方面,不仅测谎结果的真实性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而且即使测谎
结果真实,仅有显示主体实施了某行为的测谎证据,也是不能认定被
测试人有罪的,尚需要证明犯罪构成其他要件的证据;另一方面,认
定有罪直接关系到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等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
益,所以,对误判给公民带来的灾难性后果必须予以充分的关注。研
究表明,仅仅依据测谎证据认定有罪是十分危险的。
与作出有罪认定不同,如果测谎结果为无罪证据,而经过努力,
案内又没有收集到足够的有罪证据,在未能收集到其他有罪证据的情
况下,则只能作出无罪认定。因为,且不论在测谎结果真实的情况下
理应如此,即使测谎结果错误,由于没有足够的有罪证据,依照证明
责任和证明标准的诉讼理论与法律规定,也只能认定无罪。
由于测谎检查已经开始在实践中使用,有关机关应当尽快对测谎
检查的组织和实施、测谎人员的资格、实施测谎检查的条件、测谎结
果的审查判断等作出规定,以便规范测谎检查及其结果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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