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宋英辉 ]——(2000-10-20) / 已阅19625次
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
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
准或者决定,才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严格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
期限,有利于人民法院及时审理案件,防止案件审理的拖延。
我国法律还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仍应按照第一审程序进
行审判,重新审判后所作的判决仍属于一审判决,当事人可以
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抗诉。这样,就赋予了被告人以维
护自己权益的手段,给予了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机会,以便使
经过重新审判仍有异议的案件在二审中得到审查和处理,从而
增加了一道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工序,法律正是以这种谨慎的
处理方式表达了其对公平与正义的最高追求。在本案中,姚晓
红应由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第一审程序进行
重新审判,该审判必须在上述期限内宣判,如姚晓红不服判决
结果,可以在10日内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人民检
察院也可以提出抗诉。
姚晓红的案件已被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们对重审的结果十分关心,重新审判可不可以加重姚晓红的
刑罚,或者说是否要受到“上诉不加刑”这一原则的限制?是
否可以增加新的罪名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0条规定,第
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
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仅有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
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
诉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
察院和自诉人也提出抗诉、上诉的案件,则不受“上诉不加刑
”原则的限制。此外,“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
于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而直接改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
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案件。本案是因事实不
清、证据不足而发回重审的,当然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
限制。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查
清事实,补充证据后,依据客观情况,如果是该加刑的,可以
判处比原判更重的刑罚; 如果是应该增加新的罪名的,可以依
法增加罪名;如果是该减刑或宣告无罪的,也可以判处比原判
较轻的处罚或者宣告无罪。
发回重新审判的诉讼制度,充分体现了我国实事求是的思
想路线和“有错必纠”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原则的要求。它要求公
安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查明案件
的真实情况,尽一切可能认定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而作出正确
的判决,以准确惩罚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因此,发回重
新审判,无论从其设立的立法意图和具体程序来看,还是从对
其审理结果的规定上看,都体现着我国法律对发现案件事实真
相以及达成公平与正义的诉讼结果的不懈追求。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