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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平 ]——(2018-4-20) / 已阅8798次

    专家辅助人在诉讼中的作用及在法院判决书中署名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 平


    随着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的深入,涉及有争议鉴定意见的案件中,对于鉴定人以及专家辅助人出庭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许多情形下,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聘请的专家就某一专业问题发表的意见是从不同角度进行论证和阐释的,有助于使法庭更好地认识和矫正法院专家(即鉴定人)所提供专业意见的缺陷与偏差。
    在立法层面上坚持和主张专家辅助人向法庭出具意见应当具有客观性、科学性,强调专家在专业上应当秉持客观、中立立场,在庄严而神圣的法庭上既要对一方当事人负责,又要对科学和专业负责,还要对法律负责。为此,应相应地配套出台有助于规范专家辅助人出庭行为的程序规则,比如专家辅助人出庭宣誓制度、专家辅助人故意提供虚假意见责任追究制度、专家辅助人出庭不良记录与黑名单制度等等。


    在审理涉及技术鉴定的案件中,鉴定意见往往是法官裁判的直接依据,同时也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案件的判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鉴定意见不客观,或者与鉴定事实相悖,将直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司法辅助人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鉴定制度的不足,专家辅助人出庭质疑鉴定意见将增强鉴定人的责任心,提高鉴定人的业务水平,促使鉴定意见更加客观、公正。


    专家辅助人不同于鉴定人。首先,两者的出庭方式不同。鉴定人是由法院聘请或指派,而专家辅助人是受当事人委托。其次,两者的资格标准不同。鉴定人往往有着严格的资格限制,其参加鉴定活动也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而专家辅助人的资格问题法律并无规定,其出具的意见可以个人名义进行,也可以以其所在单位的名义进行。最后,两者费用的支付方式也不同。鉴定人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来垫付,在判决生效后由败诉方承担,专家辅助人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建议建立一个专家人才库,依专家的强项分门别类,从而保证专家辅助人的质量。当事人需要聘请专家辅助人时候,便可在专家人才库选定专家。专家辅助人受当事人的聘请,从科学的角度监督司法鉴定的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准确,只是以专业的视角来审视鉴定人的行为,是中立的一方。其对于当事人的不合理要求,可以置之不理。同时明确专家辅助人意见的法庭审查采信规则。 如果法庭允许专家辅助人出庭并就鉴定意见发表了质证意见,法庭就应将专家辅助人出具的书面意见入卷归档,以保障诉讼材料的完整性。并且,法庭应该对专家辅助人意见在判决书中有所体现。


    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王 平、联系电话是13564648760、微信号xs99z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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