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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志愿服务立法研究

    [ 柏耀平 ]——(2004-5-15) / 已阅18384次

    合同又称契约,在我国民法学上,根据给付义务是否双方当事人互负为标准,可把合同划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14]双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为一定行为必须以另一方的行为为条件。而单务合同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所谓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15]它之所以可以引起债的关系的产生,是在于这种行为也是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基于某种物质或精神上的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同时放弃对于相对人给付对价的请求。[16]志愿服务行为是一种无偿行为,是基于道德和社会责任等,自愿贡献个人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志愿者在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时,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不需要对方为一定的给付行为,但也不阻止对方根据自愿原则,基于道德观念而给志愿者一定程度的物质帮助,如提供差旅费,住宿等等。根据志愿服务的无偿性,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合同只能是一种单方允诺行为,不得为对方设定相应的义务。但这种行为具有相对性,比如志愿者在提供服务时,需要对方提供必要协作时,应当予以协作。所谓必要,就是缺少这一条件就不能为继下一行为。志愿服务以合同加以规范,是符合普通民事行为的操作程序和构成要件的。通过这种途径,一方面把志愿者的权利义务具体化明确化,志愿者在服务时的必要协作可以获得保障,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志愿服务的效率,有效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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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他们期待更多的微笑[N].浙江日报.2001.12.5.第七版。
    [4][8][9] 王益英.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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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马恩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9.
    [7]种利钊.社会保障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5.
    [10][11]安国启曹凯.论青年志愿服务对我国社会发展的作用[N].团情快报2001.11.15.
    [12][13][14][15][16]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72-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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