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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 李正华 ]——(2000-11-8) / 已阅37173次


    再次,健全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和强化行政执行法机构 不少国家和地区的外商(包括可口可乐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赠送了锦旗,以表达他们对中国政府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所作出卓有成效的努力之谢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也称赞道:“中国有运转良好的商标局”。但是,在进一步健全驰名商标的管理工作和强化行政执法机构方面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要使驰名商标认定、管理工作科学化和法制化。企业如果能够长期保持产品的优异品质,其产品就会深受消费者的青睐而成为优质名牌商品,其商标也就自然成为驰名商标。这是驰名商标产生的一般规律。我国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级阶段,产品更新换代频繁,有些产品因品种新、质量好而在短时期内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而有的产品却在一两年后就退出了历史的舞台。而当今世界上不少驰名商标都是在为世人所认可之前,具有一个较长时期的市场开拓过程,因而其商标信誉的建立也就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人们经常使用“名牌”这一概念,社会上同时又存在着滥评名牌、乱封驰名商标的现象,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巴黎公约》中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定义和认定条件及程序。《暂行规定》把驰名商标定义为:“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并明确规定由商档注册人(商标所有权人)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权益的,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并递交以下证明文件:(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地区;(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及其在中国同行业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文件。商标局在接受该申请后,对符合形式要件、证明文件齐全的,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加以认定。认定之结果将会通知有关部门和申请人,并予以公告。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认定时间三年内,无须重新提出认定的申请。作为驰名商标,应当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依法注册。这只是一般的客观条件,要真正具有法律上的意义,还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由国家法定机关来认定。由于我国的商标管理工作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的,因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也理所当然地由其负责,纠正以往多个部门进行所谓“名优”评比的泛滥行为。这种规定在现时是合理的,但还要进一步完善有关的认定、监督、重新认定等制度。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制度化外,还要对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加以完善:如对驰名商标注册人,应当允许其注册“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甚至可以考虑允许其将特殊的商品名称与商标“名牌合一注册”;管理部门应强制驰名商标注册人注册为防止质量滑波而使用的“副牌商标”等等。

    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建设。我国的商标管理工作实行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统一领导、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工管理的体制。对驰名商标的日常管理要通过驰名商标注册人的举报、消费者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投诉、驰名商标保护组织的信息通报等予以加强,特别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平时的商标管理工作中宣传商标法、指导企业商标工作、纠正违法行为等来体现。因此,执法机构的建立、人员的充实、知识的更新就要摆到议事日程上来。

    最后,加大打击力度。保护驰名商标是《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作为该公约的成员国,就要执行其规定。但是,我国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并无规定,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也相当含糊。特别是商标法只规定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商品“责令封存”的处理方式,现实上就为侵仅人自已“调包”提供了方便。近年来,非法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推销自己商品的侵权行为不断增加,直接损害了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既要看到驰名商标不仅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还要认识驰名商标也是国家的财富和商业声誉之表现。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销售假冒产品、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作案工具,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的物品,还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单位处以一万元的罚款;同时,侵权人还应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这些规定稍嫌过轻。只是拒绝或撤销注册申请、并禁止使用是不够的,而且对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只按照一般的商标侵权处理的话,无论是从罚款的数额还是侵权的赔偿额,都不足以对假冒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实行遏制。对恶意的抢先注册、“白坐车”、“淡化”等行为,要给予严厉的行政处罚,对明目张胆的假冒侵权行为要判令侵权人双倍的经济赔偿,并没收所有的非法获利。对于实施地方保护主义的直接责任人要坚决处理。“乱世用重典”,只有重罚、重判,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严惩,才能对严重的侵犯驰名商标的违法行为加以制止,树立起良好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风尚。

    健全的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可以激励企业争创名牌的斗志,增加企业保护名牌的信心,鼓励企业进行合法的竞争,促进我国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对侵犯驰名商标违法行为的打击,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早在1956年1月11日,毛主席视察南京无线电线厂时曾指出:“将来我们也要有自己的名牌,要让全世界听到我们的声音。”1992年2月邓小平同志在视察珠海时也指出:“我们应该有自己的拳头产品,创造出我们中国自己的名牌,否则就要受人欺负。”1993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会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后,对工商局刘敏学局长说:“现在看来还是要抓法,要完善商标法制,只有法制完备了,才能极大地推动我们的工作。”从我国三代领导人的谈话中,不难看出国家对商标工作的重视。⑦在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逐步健全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相信我国的商标工作将会步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注释:
    ①参见《我国国外注册商标为何这样少?》,《法制日报》1995年4月5日第一版。
    ②参见《中国驰名商标名单》,《法制日报》1991年9月20日第二版。
    ③参见《我国驰名商标知多少》,《法制日报》1997年3月24日第三版。
    ④参见《国家工商局认定一批驰名商标》,《法制日报》1997年4月15日第二版。
    ⑤参见《专家呼吁:争创国际名牌》,《法制日报》1996年11月28日第三版。
    ⑥参见《中外名牌差在哪儿》,《人民日报》1996年月1月10日第十版。
    ⑦转引自李必达:《商标问题是一个战略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律法规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4月第一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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