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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贫困扶助法》 草案建议稿

    [ 曹红星 ]——(2017-12-23) / 已阅9850次

    第二十七条 公民认为县级民政部门决定不给于贫困救助违法的,或者给予贫困救助的资金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接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申请整体贫困扶助的自然村、行政村、乡镇认为作出不给予扶助的政府的决定违法的,可以在接收到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更高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核,直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第二十九条 任何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于批准的贫困扶助中存在的虚假、违规情形,均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国家部门并对于举报、投诉予以保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贫困扶助法>草案建议稿》的说明
    当前,在中央部署、领导下,在各级政府的主导参与下,为了早日实现整体小康,全国范围内扶贫工作正在轰轰烈烈开展。但是随之也产生了大量的矛盾隐患,可谓“干部有意见,群众有怨气”。笔者在辞职前也是一名基层的公务员,虽然没有直接参与扶贫工作,但是耳闻目睹了身边的人和事,对扶贫中产生的问题和矛盾深有感触。因此经过数月思考,编撰了该《贫困扶助法草案建议稿》。笔者认为首先即便扶贫,也应当自愿,贫不贫穷、需不需要扶助、怎样扶助,应当由被扶助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决定。扶贫,应当首先由被扶助人申请;扶助的内容、事项,也应当由被申请人根据自己的需要申请。其次,扶贫既然是政府的职能,也就必须得依法,不能盲目、随意。扶助的对象,必须是能扶之人、需要扶助的人,严防将扶贫演变为扶懒、滋生不劳而获的思想泛滥。再次,扶贫也应当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多措并举。总之,扶贫不是扶懒,不能让好的政策演变为矛盾、纠纷催化剂。最后,笔者学术不精、能力有限,如观点有所偏驳、错误,敬请谅解,切勿见笑,但是欢迎指正、指导。笔者所在律所:河南天保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39820972;微信号cls13939820972;微信公众号chx13939820972;QQ28225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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