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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其监护人资格如何被撤销?

    [ 赫少华 ]——(2017-10-7) / 已阅10461次

    (2015)虹少民特字第*号案中,被申请人虽系被监护人生父,但其行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侵犯未成年人的权益,且其正在服刑,无法照顾孩子,履行监护职责,法院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吴某为监护人。

    二、法律适用之《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施行)

    ◆对于监护人资格的撤销问题,做出了列举式规定:

    第36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但即便取消了监护人资格,但“负担的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37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而言,其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视情况恢复监护资格。
    第38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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