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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级工程师利用邮箱发邮件泄密,却以邮箱不是自己的为由辩护,法院如何判? -兼谈公司如何对员工泄密行为约定违约金和损失条款?

    [ 卢庆波律师 ]——(2017-9-28) / 已阅16666次

    高级工程师利用邮箱发邮件泄密,却以邮箱不是自己的为由辩护,法院如何判?
    -----兼谈公司如何对员工泄密行为约定违约金和损失条款?

    公司的核心资源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公司的命脉。如何以法律的武器来保护核心资源,是老板们最关心的话题,也是我们律师所公司法律顾问中心全体同仁一向致力钻研的方向。

    保护公司核心资源----商业秘密系列案例分析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裁判要点】
    邮箱Zhou,HuaGui[WZMMP/WZ/DCD]h.g.zhou@wzmmp.com有向非本公司人员林某某邮箱发送包含有外观检查指引、尺寸检查指引、抽样方案及抽样计划表等,其中,鸿某公司提交的检查指引纸质版加盖有“控制文件”字样。高级工程师周某贵虽否认上述发送邮件的邮箱为其工作期间所用邮箱,然而,周某贵2013年下半年以后被派遣至梧州市鸿某精密压铸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上述邮箱的后缀与梧州市鸿某精密压铸有限公司的公司名、地域名、部门名一一对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该邮箱是周某贵在梧州公司工作期间所用的邮箱是恰当的。既然是周某贵的工作邮箱,那么周某贵有责任义务保管好邮箱密码专用于本人工作,在周某贵没有证据证明上述邮箱存在盗用的可能,应认定上述邮箱所发出的邮件为周某贵所为。

    【案情经过】
    周某贵于2007年10月25日入职鸿某公司,任高级工程师。2013年下半年,鸿某公司将周某贵派遣至鸿某公司的关联企业梧州公司工作。2015年1月至3月期间,鸿某公司主张周某贵利用职务便利多次通过电子邮箱向鸿某公司及鸿某公司关联企业的竞争企业发送鸿某公司及鸿某公司关联企业公司内部机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检查指引、加工工艺文件、测量夹具图片等公司商业机密资料,严重损害了鸿某公司切身利益。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周某贵的劳动合同,并扣发周某贵2015年3月份工资9568元作为泄密损失。
    法院认为, Zhou,HuaGui[WZMMP/WZ/DCD]h.g.zhou@wzmmp.com是否是周某贵工作期间所用邮箱的问题。虽然周某贵以未留意邮箱是否进行过变更为由,对上述问题未给予明确的答复,但根据周某贵2013年下半年以后被派遣至梧州公司工作的事实,上述邮箱的后缀与梧州公司名、地域名、部门名一一对应,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故认定该邮箱是周某贵工作期间所用邮箱。关于发送邮件的人员问题。电脑系统和工作邮箱需要凭个人设置的密码登录使用,具有较强的私密性。虽然鸿某公司电脑部的人员出于保障系统安全的需要,可以打开周某贵的工作邮箱,但没有证据显示电脑部的人员可以接触到邮件中的资料,也缺乏电脑部的人员需要使用周某贵邮箱的理由。至于其他同事使用周某贵的邮箱的可能性,即使存在,周某贵也应承担因保管密码不善的责任和后果。从案涉邮件发出的时间和保存的情况可看出,如周某贵怀疑有人盗用其邮箱,完全可以向鸿某公司反映,但周某贵从未就这一点向鸿某公司提出疑问。故认定案涉邮件是由周某贵发送的。周某贵发送的文件内容涉及鸿某公司生产领域内相应的生产流程和技术指引,不为公众所知悉,且发送的对象是与鸿某公司存在商业竞争关系的用户。根据鸿某公司员工规章制度的规定,员工不得将公司机密泄漏给非本公司人员或未被授权的本公司其它员工。周某贵确认收到并知悉员工手册的内容,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收到的员工手册非本案鸿某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故鸿某公司的规章制度已向周某贵公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作为认定依据。鸿某公司以周某贵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周某贵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无需向周某贵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双方并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致用人单位经济损失时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及赔偿数额,鸿某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周某贵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给鸿某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故鸿某公司扣发周某贵2015年3月份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备注案例来源: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东中法民五终字第3095号案;本文因写作需要做了适当修改。

    【经验教训】
    本案的判决结果,公司名义上是胜诉了,但其却得不到任何赔偿,对泄密员工无法达到惩罚的效果。为什么会这样?原因是公司没有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上约定违约金和损失。

    【律师对公司的建议】

    一、关于损失的约定。公司在劳动合同上约定劳动者泄密赔偿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公司应好好利用。主要的法律依据如下:
    1、《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公司是否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上约定违约金,这一直以来存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如何理解上述法条?表面上,似乎只对竞业限制做出了违约金的规定,而对违反保密约定却没有做出违约金的规定。但本律师的理解是:法律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并未禁止在合同上做违约金的约定;既然这样,对此进行约定,对公司百利而无一害,最起码起到震慑的作用!(2017-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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