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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土地管理法治问题浅论

    [ 陈洪才 ]——(2017-8-8) / 已阅14683次

    1、农村土地权属登记应当日常化,政府如不统一组织就将登记暂时搁置的做法应当坚决纠正。由政府组织开展权属登记是为了提高登记效率,但不能理解为登记必须政府统一组织进行,以等待上级的安排为借口,将登记工作搁置是典型的惰政、懒政。
    2、将《农村土地承包法》及配套规定中,由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修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申请登记,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通过登记程序予以确认。
    3、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过渡期安排,过渡期内,农业部应修改完善登记法规,强调由承包户参与和申请登记,最大限度避免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切实解决遗漏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承包共有人错误等问题。过渡期后,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列入不动产权,统一进行不动产权登记。
    4、县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严格执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正常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得以存在实际困难为由,暂停开展登记。
    (四)加强农村土地权属确权工作。
    确权和登记是不同的两个行政行为,登记应以确权为基础,不应将二者混淆。对于土地权属争议,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及时作出确权决定。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关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健全完善农村土地的物权化管理体制,严格区分行政管理和所有权行使,土地所有权主体、使用权主体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其行使物权的行为应予肯定和保护,要避免因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物权,侵犯物权。宅基地审批中,应增加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顶层设计。
    改革开放之初,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分设,所有权归集体,承包经营权归农户,极大地调动了亿万农民积极性,有效解决了温饱问题,农村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现阶段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着力推进农业现代化,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农村土地管理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并行的顶层设计,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做好农村三类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更好地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权益,确保新一轮土地制度改革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二0一六年十一月

    注释:
    ①参见《物权法》第六十条。
    ②参见《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③参见《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④参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⑥参见2011年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⑦参见2015年农业部《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第三条(三)、(四)项。
    ⑧参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⑨参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一百零五条。


    本文系云南省法学会征文入选文章,已载入云南法学研究。
    作者电子邮箱:chhcls@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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