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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学孟 ]——(2017-7-13) / 已阅7030次

    刑事不诉制度制度的问题与建议

    王学孟
    一、 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的种类
    1、 法定不诉
    2、 相对不诉
    3、 存疑不诉
    4、 附条件不诉

    二、 不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 刑事诉讼相互监督机制塌陷,对检察院缺乏有效监督。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是一个三角架构。在诉讼过程中,缺了法院一方,公检法三方相互监督,成了公安与检查的相互监督。正常的诉讼过程中公安和检察院为共同的控诉犯罪一方,具有利益一致性,在诉讼中,检察院比公安强势。当检察院不起诉时,公安不能有效监督,因为,公安办理的大量案件,还需要求得检察院的配合才能起诉。所以,不诉制度中,因法院的监督缺失,这个三方相互监督机制就塌陷了,演变成了无人监督。
    2、 诉裁合一,剥夺了法院的裁判权。
    诉裁分离是刑事诉讼法的应有之意,但不诉制度就是诉权与裁判权的合二为一,破坏了诉裁分离的原则。检察院行使审查起诉权力,自然的对证据是否合法等有一定的判断权,并对案件的结果有一定的预判,但最终案件的结果,比如有罪、无罪、罪的轻重以及判处的刑罚应该是法院裁判,检察院的决定对来说是一种建议。但是,不诉制度,既给了检察院建议权,也给予了对案件结果即嫌疑人是否有罪、罪轻还是罪重以及是否进行刑事处罚的案件最终决定权力,从而剥夺了法院对该案件的裁判权。
    3、 架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
    不诉的案件,在起诉前戛然而止,法庭不能对其进行审理,案件的结果最终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为中心,对此类案件,审判为中心只是一句空话。
    4、 以“罚”代刑,增加了寻租的空间。
    只要案件不进入审判,嫌疑人就可以逍遥法外。为了逃避刑事追究,嫌疑人及其家属会增加对被害人的赔偿,或想方设法获得被害人谅解,资金雄厚的嫌疑人就通过自“罚”,逃避了刑事追究。
    5、 对罪刑法定构成挑战,通过程序法否定了实体法的规定。
    相对不诉或附条件不诉的案件,依据刑事诉讼法已经构成犯罪,但通过不诉制度,在程序否定了罪刑法定。
    6、 强化了有罪推定。
    检察院的起诉与不诉是相对的,二者并存,实践中容易形成了起诉的肯定是有罪并且罪重的意识,法院对起诉的案件自然也会形成有罪的预判,不敢轻易判处无罪。
    7、 非专业判断取代专业判断,结论不严谨。
    不诉案件由检察院检委会决定,但检委会组成人员比较复杂,有的委员没有学过法律,半路出家,分管的工作也是后勤政工之类,加之委员并不看案卷,只是通过听报告就当即发表意见,形成的结论不专业,容易产生偏差。
    8、 消弱了检察官的责任意识,不利于案件处理。
    因为,不诉案件要经过检委会研究决定,并且,做出不诉决定之后,也没有上诉的风险,检察官对这类案件也就没有什么责任。
    三、 对策建议
    1、 取消不诉制度,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均移送起诉。
    2、 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结论变更为两种,一是提起有罪之诉,二是提起无罪之诉。
    3、 提起无罪之诉通过简易程序或诉裁程序进行审理。
    4、 取消检察委员会不诉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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