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股东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救济公司纠纷不利判决?

    [ 赫少华 ]——(2017-6-17) / 已阅10763次

    股东利益与公司存在共同利益,股东意见已为公司所代表,则该部分股东不能再以股东身份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否则,可能造成与公司相关纠纷案件败诉方,均利用股东身份再次发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同一案件启动二审审判。

    其实,该说理释明角度,与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与公司作为起诉方交叉错叠时的处理意见类同,见《上海律协公司法诉讼实务(2017年5月)|课后笔记》。

    ◆赫少华律师,联系方式:138-1682-3849,邮箱:hsh@yuanwenlaw.com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