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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析上海现行供用电合同的不足及完善

    [ 吴忱学 ]——(2004-3-13) / 已阅17849次

    (6)违约责任。供用电双方应明确规定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便约束当事人双方的行为,保证供用电合同的顺利履行。
    (7)其他条款。供用电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具体要求制定有关条款。
    3.2分析现行的高、低压供用电格式合同
    (1)现行的供用电格式合同分类过于简单。从全国来看,供用电合同一般分为六种类型:高压供电合同、低压供电合同、临时供电合同、趸购电合同、特殊供用电合同、居民供用电合同。上海现行的供用电合同只有三种形式,这就带来了以下问题: ①临时供电合同应考虑另行起草格式合同。现行的临时用电合同只是简单的根据电压等级来签订分类,这与临时用电本身的特殊性不相吻合。临时用电由于其短时间、属于非永久性用电的特点,其合同条款应具备一定的特性,而只根据电压等级分,就将问题简单化了,不利于事故纠纷的处理。
    (2)现行的供用电格式合同内容瑕疵。 ①合同条文中对于法规的引用,我认为有值得商榷的余地。在合同的前言中对《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是以粗体字出现,而在后面的“供电质量”“违约责任”中又提到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的有关法规。从法理上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法律效力位于《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之上,但《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在具体条文中都包含了《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条文并结合了上海地区的自身供用电特点。《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过多的法规引用,在实际工作中,对客户的解释、介绍带来了一定的烦琐。因此,我建议在合同中对法规的引用,直接注明《上海市电力公司供电营业细则》的具体条文出处。 ②在合同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中的“用方应按国家规定,向供电方存出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用电终止时,供方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条款明显滞后。根据上海电力公司市场营销部1999年12月通知,暂停收取电费保证金和电表保证金;随后在2001年4月营销部又通知要求开展,居民电表保证金的退还工作。当然对于供用电合同的担保问题,应可以通过供用电合同表现出来。供用电合同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供电方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4.结束语
    供用电合同制度是供电企业和客户以合同形式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运用法律制度进行供用电运作的一种制度。建立供用电合同制度是供电企业走向市场化、法制化管理的重要措施。供用电合同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发展,全社会法制观念已深入人心,依法治国、依法经营的意识大大提高。供电部门也由原先的行政部门转变为企业。企业之间只有依靠合同,才能保护双方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可以预言,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合同法》的深入实施,电力法体系中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必将进行修改。同样供用电合同的格式文本也会作较大的修改,供用电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也将越来越来成熟,越来越来完善。


    参考书目:
    《电力营销法律法规知识》 中国电力出版社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法律出版社
    《供用电合同必读》 中国电力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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