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卢庆波律师 ]——(2017-5-2) / 已阅8927次
【原创】新三板挂牌前公司存在社保、公积金缴纳不完善情形的应对意见
新三板挂牌疑难问题与应对策略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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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疑难问题:某有限公司计划于2016年进行股份改制,然后挂牌新三板。律师团队在前期尽职调查时发现如下问题:公司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及关于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明细: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员工总人数68人,全部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及子公司为其38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公司为13名员工购买了住房公积金。其中30 名员工未缴纳社会保险,55 名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原因如下:
① 3名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缴纳社会保险;
② 20名为试用期人员,公司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③ 3名员工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员工不愿再缴纳社会保险;
④4名员工由于为外地员工,已在户口所在地参保故未在公司所在地区缴交,公司正在为上述4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交手续;
⑤未购买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中4名为外地员工,3名为退休返聘人员无需购买,其余48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意愿不强,且公司为部分员工提供了住宿条件,因此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该公司存在部分员工未缴社保和公积金的情况是否影响其挂牌新三板?
(一)这是肯定的,其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 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8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违反《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后果,影响其挂牌的条件。其主要依据有如下: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2. 1条第(三)项规定:“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应对疑难问题的策略和建议。
(一)及时为员工补缴社保及公积金。这是消除违法行为的最佳方案。但是,如果部分员工仍坚持不愿缴纳其个人应缴部分,将如何处理?在讨论过程中,有人提出可考虑由不愿缴纳的员工亲笔写份声明来应对。声明大约内容如下:“本人进入公司时,公司已向告知本人享有的法律规定的社保、公积金方面的权利义务且本人已知悉,本人自愿放弃(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放弃缴纳社保、公积金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本人保证以后不以诉讼或其他非诉讼方式就缴纳社保、公积金问题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自愿,本人有能力承担本声明函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样的声明一定是与法律相抵触的,但现实中的确存在,且普遍存在于新三板挂牌企业。尽管如此,公司须谨慎使用:在员工出具这样的声明前,公司必须做好法律宣传,且最好有工会介入,确保公司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确保承担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公积金主管部门可能要求补缴和处罚的法律后果,以此来避免因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事宜对本次挂牌造成影响。参考样本:
“若本股份及子公司与员工发生与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相关的劳动纠纷或争议,或者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公积金主管部门要求公司或子公司对员工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补缴,或者公司及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而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征收滞纳金或处以罚金的,我们承诺将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无条件补足公司及子公司应缴差额并承担股份公司及子公司因此受到的全部经济损失。”
(三)为证明公司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建议由股份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社保管理部门和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综上,虽然公司在社保、公积金缴纳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是如果做好以上措施,并不构成新三板挂牌的实质障碍。
四、结果:该公司于2017年2月份成功挂牌新三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