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楚新 ]——(2017-2-5) / 已阅11751次
支付违约金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要有违约行为的存在,并属于应支付违约金的情形。由于违约行为形态各异,因此,合同当事人如在合同中约定了具体的某种违约行为,则应按该种约定作为适用合同违约行为作为支付违约金。
二是须在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关于违约责任的违约金数额,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则不能选择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形式。
另外,约定适用支付违约金形式的,不要求以损失存在为前提,因为违约金不仅具有补偿性,同时也具有惩罚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低于或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减少。而对于违约金的调整限度,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与此同时,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一方面,必须要有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而不得由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主动调整,另一方面,在调整的过程中必须要以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本的出发点。
第五,定金责任,定金责任的适用不同于其它违约责任形式的违约责任,因为它并非发生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适用定金责任,一般情况下,定金责任适用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包括完全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行为,而履行不当的行为则不能适用定金责任,同时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一样,不以损失存在为前提。
定金责任的适用应分不同的情况,在完全不履行合同的情况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收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而在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按未履行合同部分的标的的价款或者报酬适用定金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定金的约定,受到最高限额的限制,即约定的定金不得超过标的总额的20%,超过的定金部分无效,不具有定金效力。
在实践中,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实际履行可以与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定金责任并存,损害赔偿与定金责任可以并存,支付违约金与定金责任则是竞合的,在竞合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四节 免 责 事 由
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某些因素可能会出现不可归责于合同当事人的事由,即合同当事人各不负责任的客观事由。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行为。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和债权人过错三种情形。
第一,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不可抗力可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事件,二是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指如地震、台风、洪水、干旱、蝗虫、海啸、冰雹、雷电等;而社会事件则是指如战争、动乱等。一方面,我国《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面,我国《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据此,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应具备两个程序条件:一是及时通知对方;二是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
第二,意外事件,又称为意外事故,是指当事人预料之外的事故。意外事件是当事人在预料以外的情况下发生的事由,因此,当事人不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如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其中“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应属于意外事件的范畴,这一事由可能导致部分免责。
第三,债权人的过错,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债权人的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不承担违约责任,而应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合同不履行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合同履行中,因债权人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一般情况下,免责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因债权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履行,债权人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如债权人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如我国《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因债权人过错造成违约责任损害后果扩大,债务人一方违约后,债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债权人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我国《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结 论
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得以救济措施,同时也是使合同得以顺利履行而约定的,更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务必约定的内容之一,我国《合同法》也规定了合同内容应有违约责任的约定。据此,合同违约责任主要表现在上述几种情况,主要有违约行为、违约责任以及当出现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的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的行为,通过本文的一系列论述,合同违约行为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并在合同履行中依据合同约定的享有权利的一方和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所产生的违约行为,如预期违约行为、实际违约行为和双方违约行为等;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因违约行为所产生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或称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履行责任与赔偿责任、预期违约责任与实际违约责任、单方违约责任与混合违约责任和自己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和他人行为引起的违约责任等,当出现违约行为而导致违约责任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违约责任可以用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方式来使得合同继续履行,由于违约责任形式各异,在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的方式前提下,应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具体选择适用补救措施还是赔偿损失的行为,如违约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可适用赔偿损失的行为来使合同继续履行,或者是违约责任的实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可采取补救措施后继续履行合同。而在实践中,合同履行过程中,一般情况下多出现一方违约后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较多,如产品买卖合同中,卖方迟延交货而承担合同总金额一天百分之几的违约金的约定。
综上所述,合同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据以救济的方式,也是使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并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之一,因此,合同能否得到有效履行或顺利履行是合同当事人应予以考虑的必备要素,同时也是合同当事人应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合同的有效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依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履行合同,一方享有权利则另一方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体现,也是《合同法》的规定。
参考文献:
1. 屈茂辉:《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2.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 张远堂:《合同管理:操作指南与风险防范》,法律出版社2015年5月第1版。
4. 陶光辉:《公司法务部:揭开公司法务的面纱》,法律出版社2016年3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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