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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完美的回购条款,更应有完美的配套文件支撑 签订投资回购条款时,须注意配套几类法律文件

    [ 卢庆波律师 ]——(2016-12-30) / 已阅5793次

    有完美的回购条款,更应有完美的配套文件支撑
    ------签订投资回购条款时,须注意配套几类法律文件

    关于老板投资的法律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高级合伙人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和作者单位

    各投资大佬们,凡投资项目,必有回购条款!为何需要回购条款?这是因为投资有风险!无论您对目标企业有多了解,或做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但仍无可避免“走漏眼”——投资失败!为防投资失败或者说不符合预期而能成功退出,那就需要在签订投资协议时,完美地约定回购条款。
    不过,有完美的回购条款,更应有完美的配套法律文件支撑,以便将来能在目标企业触及回购条件时,投资人能够成功退出。但究竟需要配套何种法律文件?并不一概而论。下面以某投资回购条款为例说明。
    某投资公司拟投资某目标公司,在《投资协议》上的回购条款约定:如果目标公司2010年、2011年、2012年任何一年实现净利润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目标公司任意一季度的销售收入同比下降50%以上,A公司(投资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控股股东)受让A公司持有的全部或目标公司股权。受让价格应保证A公司本次投资的年复合投资收益率不低于30%,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受让价款=投资款4800万元×(1+30%)n- A公司入股期间从目标公司获得的所有现金股利- A公司届时因已转让部分目标公司股权所取得的收入。
    上述回购条款约定得多么完美,而且每年不低于30%的收益,是多么诱人!但提醒别忘记须有相关法律文件来支持这完美而诱人的回购条款,否则发生纠纷时,也无法实现!笔者认为,至少配套如下法律文件:

    一、《验资报告书》。以此证明投资方有投资(增资)目标公司的事实以及对投资金额的确认。另外,将来证明利润增长也有充分的依据。

    二、目标公司出具的《出资证明书》。以此证明投资方的出资和具备股东资格。出资是证明股东资格最有力的证据。如果没有股东资格,那么何来有股份?更无法要求其他股东回购!

    三、目标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以此证明本身具备股东身份,同时证明投资协议上接受回购股份的一方也具备目标公司的股东资格,这样,将来发生回购时,无须考虑其它股东的优先权问题。

    四、《章程》。确定章程关于股东之间股份转让的规定为:“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这是多么重要,回购条款就有充分的依据。同时也应确定公司章程载明股东姓名至少包括投资方和接受回购股份的一方,保持与股东名册一致性,减少争议。

    五、《审计报告》。这份法律文件,当然不会在签订协议时就有或用上,但对每年确定目标公司的净利润和销售收入是多重要!否则无法启动回购程序。所以投资方须在投资协议上约定审计单位,并且约定投资方有权单方委托。如果章程上有障碍的,切记修订。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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