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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隐名股东可否以信托财产为名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股权? ------兼谈股权信托的利弊

    [ 卢庆波律师 ]——(2016-12-21) / 已阅8220次

    四、建议及总结。尽管信托法也有其不足,但其保护力度比合同法更为完备,建议代持股时,依据信托法的规定起草较为妥当。具体建议如下:
    (一)关于代持股协议的名称,建议书写为股权信托协议。

    (二)协议内容最好具备如下条款,以符合信托法的要求。
    1、信托目的;
    2、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4、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5、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6、载明信托期限、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受托人的报酬、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信托终止事由等事项。

    (二)鉴于目前法律法规对股权信托协议没有规定登记部门,为保证其真实性,建议到公证处做一份公证或在律师所做一份见证,目的是当以后发生纠纷时,能让法院认何显名股东持有的股权是股权信托,从而在一定限度内对抗第三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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