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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田凯 ]——(2016-12-1) / 已阅19540次

    行政处罚“过罚相当”的把握
    山东蓬莱市市场管理局 田凯

    在工商机关行政处罚中,罚款多少才是合情、合理、合法,这涉及到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法律都是些原则性规定,而案件却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如何将二者结合起来,是执法实务工作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好比图纸变成产品,需要对如何实现转化进行研究。
    一、“过罚相当”有关法律规定
    1、主要“过罚相当”的法律规定
    (1)法律。《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项,“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2)法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
    (3)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第三项,“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相当;”
    (4)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处罚裁量权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禁止处罚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2、违反“过罚相当”的法律责任
    (1)《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三项,“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
    (3)《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把握“过罚相当”的原则
    1、依法操作。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应当适用甲法的不能适用乙法,应当适用甲条款的不能适用乙条款。
    2、综合考虑。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
    3、从一般人的认识出发。即以社会上普遍的,大多数人的认识水平为标准。4、合乎比例,符合常理。轻重有度,不可机械,也不可想当然。比如,偷
    一头牛判三年,偷一根针判三月。“一头牛”与“一根针”,“三年”与“三月”,显然不成比例,后者处罚畸重。
    三、“过罚相当”的定性把握
    1、区别违法行为的性质
    在裁量过程中,应认真研究违法行为事实和性质,如对生产销售不合格商品行为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的处罚,在处罚种类和幅度的量裁上应有区别;对生产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伪劣商品行为与生产销售一般日用伪劣商品的行为也应有区别。罚重于过,无以服人;罚轻于过,难以起到震摄和制止违法行为。只有过罚相当,才能真正实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
    2、区别违法行为的轻重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因残疾或者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的;有悖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规定的阶段性工作重点的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的;坑农害农等严重损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曾在二年内因相同或者类似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四、“过罚相当”的定量把握
    1、通过计算确定
    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指出“一般地,在实施罚款这一行政处罚时,选择最低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低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轻行政处罚。”“选择最高限处罚,或者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当中,选择较高的30%部分处罚时,可视为从重行政处罚。”
    (1)中间法。采用中间线分割的方法,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这种情况下,中间线分割参照标准的最高处罚为2万元,最低处罚为1元,中间即为1万元。如果是从轻处罚,5千元以下为宜;如果是适中处罚,1万元左右为宜;如果是从重处罚,1.5至2万元为宜。再如,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是从轻处罚,按最低限1万元,至多不超过1.5万元裁量为宜;如果是适中处罚,2万元左右为宜;如果是从重处罚,2至3万元为宜。中间式的优点是比较直观,便于从总体上把握,缺点是缺乏准确性。
    (2)模糊法。即按照最高限乘以30%,以下为从轻幅度范围;最高限乘以70%,以上为从重幅度范围;其余30%至70%为适中范围。这种模糊方式简单便利,有利于相对人理解。但是,它只能适合于规定有上限而没有规定下线的罚款幅度裁量,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精确法。即采用公式计算方式:从轻处罚幅度=L﹢(H-L)×30%;从重处罚幅度=H-(H-L)×30%。公式中:L=下限,H=上限,包括具体数额和倍
    比;H-L是《指导意见》中的“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这种精确方式计算严谨、适用面广,对于只规定有上限而没有规定下限的罚款幅度裁量,下限可以按一元或忽略归零计算。仍以《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例,从轻为0.6万元以下;从重为1.4万元至2万元;从中为0.6万元至1.4万元。
    2、参照裁量基准
    近年来,许多部门都制定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规范行政处罚,防止畸轻畸重、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等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同时,鉴于在实际操作中,针对某一具体个案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能会发生处罚明显不当的情形,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因其不是法律,只具有参照作用。
    五、“相当”的把握标准
    “相当”与否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评判,见仁见智。不能单纯就主观考量主观,不然就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尴尬境地,无从判断,因此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这个客观标准是以“一个理性的普通人的认识水平”为判断标准,以社会生活为基础,能为大多数人所接受。该标准与在“虚假宣传的认定”、“商标近似的判定”中所遵循的标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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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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