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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略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下连带责任的实现方法

    [ 陈汉英(笔名:蛮尼) ]——(2016-11-29) / 已阅9356次

    (x•1/6000000) /(y•1/350000)=a/b;(其中,a、b分别为A船与B船的责任份额;1/6000000是A船的责任系数,即1单位货币所代表的责任份量,同样地,1/350000是B船的责任系数。)
    对于不等式x+y≤100,A船的应赔付金额与B船的应赔付金额的总和不超出受害方可获得的合理受偿额100万元;对于不等式x≤600;y≤35;A船的应赔付金额与B船的应赔付金额分别不能超过其各自责任限额600万元与35万元;对于等式(x•1/6000000) /(y•1/350000)=a/b;x•1/6000000项为A船的应承担责任份额,y•1/350000项为B船的应承担责任份额,a/b项为A船与B船的责任份额之比。
    如a与b都是50%的情形,求得y=5.51万元;x=94.49万元。
    上述计算方法将A、B两船的责任系数考虑进去,也许本文责任系数的计算方法也并非完全合理,没有能够准确反映各船的单位货币所能代表的责任份额,但是,至少避免了将赔款数额等同于责任份额,也就是责任份额相同,赔款数额便相同;从而将责任人应承担的赔款数额与各自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额通过责任系数联系起来,这样,在具有不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额的责任人之间的债务承担作了更加合理的调配,同时,保证了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落实,受害方也能够最大程度地获得补偿。因为各方责任人的实际赔付额与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额成一定的比例相关,姑且把这种实施方案称之为比例限额连带。
    五.结语
    但是,《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责任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当数名海事责任人中有责任人因为违反《海商法》第二百零九条而不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时,该责任人就成了非责任限制人,在同时存在有责任限制人与非责任限制人的情形下,又该如何去协调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海事赔偿连带责任呢?是否意味着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责任人要承担无限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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