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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流业律师服务之四 刑事风险篇

    [ 王平 ]——(2016-11-15) / 已阅10712次

    物流业律师服务之四 刑事风险篇
    如前述,物流业涉及环节多,人员流动性大,员工素质总体不够高,管理漏洞多,法律意识不强等等,这就给内外部人员犯案有机可乘,从而带来经济损失和信誉上的损失。
    这里通过案例来说明几种常见的刑事风险。
    一、物流公司员工杜撰虚假物流公司信息签订合同诈骗获刑。
    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黎某、吴某甲通过网络,以虚构物流公司或者冒用其他物流公司等方式发布虚假物流信息,骗取货物托运方的信任,达成送货协议,在送货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黎某参与3次,涉案金额计人民币32000余元;被告人吴 某甲参与2次,涉案金额计人民币27000余元。操作手法如下:2015年9月,被害人潘某通过网络搜索到被告人黎某在网上发布的物流公司信息,后与被告人黎某取得联系,并与被告人黎某达成运输协议,将一批尼龙制品从淮安运至太原,货运目的地后托运方付清运费3500元。被告人黎某先把货物运至无锡市,再与无锡市伟昌货运有限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货物运至太原,运费5000元,货到付款,并从该公司骗得“回扣”1700元。后在收货方收货前,被告人黎某利用送货司机与托运方无法取得联系之机,要求被害人潘某支付运费3500元,待被害人潘某支付运费后,被告人黎某关闭手机。货物运至目的地后,承运司机要求被害人潘某支付运费,被害人潘某被迫又支付运费5900元。被告人黎某骗得人民币5200元。案发后,被告人黎某亲属代为赔偿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被告人黎某、吴某甲行为取得被害单位及部分被害人谅解。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黎某、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情况:被告人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吴某甲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二、物流领域诈骗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1]:
    1.作案手段单一。在配货站诈骗案件中,有的是犯罪分子以配货为名行诈骗之实,他们一般不到工商部门登记,仅注册一个皮包公司,随意租用一个营业场所,在收到货主托运的货物后转手卖掉,携款逃匿;有的是配货站经营出现困难,为捞最后一把,遇到货物价值高、代收货款数额大的情况,即拉上货物或者卷款逃匿。
    2.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连续作案情况突出。由于缺乏规范管理,以致有的犯罪嫌疑人在一次作案成功后又连续多次作案。很多案件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积重难返”无力偿付巨额代收货款时,或者直到手中掌握了数目可观的代收货款时,携款逃逸,导致案发,而在此之前很长一段时间里,犯罪嫌疑人就已经在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了。
    3.同行同乡间相互仿效情况突出,共同犯罪比例高。由于此类犯罪的成本较低,手法雷同,操作简单,同行同乡之间相互传授作案方法、模仿实施犯罪的情况突出。由于许多配货站大都是走的专门的固定线路,实施诈骗一般要涉及多个环节,靠一个人的力量难以完成的,因此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是同乡、亲戚朋友结伙作案,他们通常以共同经营的配货站为依托,在犯罪过程中分工负责,有的在发货地负责接货、签订合同;有的在收货地负责接收货物,代收货款,将收到的货款转账;有的负责日常账务会计工作,分工协作实施犯罪。或者打着货物运输的幌子,有的负责办理假车辆手续、假证件,有的负责前往配货站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有的负责接收骗取的货物,有的负责联系买主,骗得货物后销赃分肥。
    4.配货站内部管理混乱无序。一方面配货站内部从业人员混杂,其中有些人是混社会出身,缺少相应的能力,谋利不择手段;另一方面配货站内部财务管理混乱,收支不分,有的把所代收的客户货款挪用作日常开支使用或者发放工人工资,有的拿着客户的货款用于自己高消费享受,甚至去赌博。
    三、物流公司业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收取的公司业务员上交的到达提付运费现金擅自挪用,并未按照规定上交公司,构成挪用资金罪。
    2013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贾某某利用担任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将其收取的分公司业务员上交的到达提付运费现金共计人民币93891元私自挪用,并未按照规定上交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同时贾某某还以承运福建优业食品有限公司、通化玉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货物的名义向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报销费用共计人民币229050元,并将上述报销费用予以私自挪用,其中贾某某用于三明分公司其他项目费用支出共计人民币143023.45元。2014年5月23日,贾某某向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退还人民币3万元,剩余的人民币149917.55元被贾某某挪用于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予以归还。2014年6月,贾某某向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剩余的挪用资金。2014年7月11日,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贾某某作为福建盛丰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货款用于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金额共计人民币149917.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被告人贾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四、物流有限公司监管员盗窃罪。
    陈某某系中海华北物流有限公司的监管员,代表其公司负责监管宁夏鲁丰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质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惠农支行的煤炭。2013年4、5月份,杨某不断向被告人雷某某索要14.5万元的债务,雷某某无力偿还,遂与杨某商量通过买通监管员陈某某来让杨某拉煤顶账。2013年7月24日,杨某到鲁丰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找到陈某某,二人商定由杨某给陈某某六万元好处费,陈某某同意杨某从鲁丰煤炭经营有限公司拉煤十车。当晚,杨某将六万元钱给陈某某并在陈某某的指引下,将甘肃鑫中天工贸有限公司堆放在鲁丰煤炭经营有限公司院内的342.2吨精洗焦煤盗走,并运至西大滩金来洗煤厂堆放。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王某作为个体运输车的业主,利用往集装箱内的水箱加水增加空车重量,在空车过磅后,在灌装沥青前,趁机将水箱内的水放掉,使得沥青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公司多灌装了沥青,之后予以变卖获利。沥青的损失是属于沥青公司,因此其实质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邵某与王某事前没有共同商量偷卖沥青的事,但是邵在一次进沥青公司过磅后,准备装载沥青之前,在明知王某要盗窃沥青予以变卖的情况下,通过加水、放水、放沥青的方法,帮助某玲完成盗窃沥青至变卖的过程,系事中参与,属共犯。
    五、 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单位行贿罪
    日照某仓储物流公司作为海关临时监管货场之一,主要从事木材仓储等业务。为了能使货物存放审批手续尽快、优先获得日照海关驻岚山港办事处主任陆某(已判决)的签批,增加业务量,取得竞争优势,该公司股东曾某某假借入股分红的形式,分别于2012年1月、同年7月、2013年1月,安排他人通过陆某的特定关系人肖某某送给陆某18.32万元、24.03万元、22.76万元,共计65. 被告单位日照某仓储物流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被告人曾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判决:被告单位日照某仓储物流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六、职务侵占罪案例
    陈某作为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利用负责运送沥青的职务便利,在把沥青运送到收货单位后,与收货单位的卸油工相互勾结,通过少放沥青的手段,将少放的沥青变卖给李强非法获利。陈某对运输的沥青负有代为保管的职责,在运送到收货单位验收之前,沥青的损失由运输公司承担,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七、通过物流寄递渠道进行的毒品贩运活动[2]:
    物流贩毒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为最终目的,将伪装或藏匿有毒品的信件、印刷品、包裹、货物等物品交由邮政部门、快递公司或物流企业等物流寄递行业寄递到目的地的一种毒品贩运手法。
    加强对物流寄递行业从业人员的禁毒宣传培训。面向物流行业的从业人员开展禁毒知识宣传培训,是全面推动禁毒人民战争向纵深发展,是严防毒品犯罪分子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进行毒品犯罪的具体措施。
    公安机关要加大禁毒宣传教育的力度,对物流行业主管部门、快递企业、快递从业人员宣传毒品违法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引导他们树立“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的防毒意识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人人有责”的反毒意识,自觉加入到预防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社会行动中来,筑牢防毒反毒的社会防线,夯实打击毒品违法犯罪的社会基础。
    八:物流领域侵财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3]:
    具体内容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关于长江物流领域侵财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 1年7月28日苏检会[ 2011] 10号)。
    其他常规犯罪,如交通肇事、保险诈骗、危险驾驶在此不做涉及。
    九、物流领域对犯罪预防对策和建议
    1.要增强防范意识。加强对配货市场的管理。要加强物流配载运输行业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防止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入市场。由运输管理部门负责配货站、运输车辆及相关人员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对物流公司、货运站等进行登记,对其从业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其挂靠单位、车辆类型、人员组成及人员图像信息等进行备案,实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加强对承运方提供的证件、履行合同的审核,加大把关力度;为社会公众提供配载运输行业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以便于社会公众及时甄别真假。
    2. 加强物流企业规范化经营。实行物流企业公司化经营,提高物流企业准入的门槛,如对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货物运输条件、仓储条件等提出一定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运输行业、特别是配载中介的管理制度,从接受货物、联系车辆、审验证件等源头入手,规范物流行业操作流程,保证业内规则的统一性。对零散配货站实行“业户―市场”连带责任制,大型货运市场要对其经营场所内的配货站进行担保,如果出现配货诈骗、承运人逃逸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货运市场应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责任,迫使货运市场加强对租赁业户的管理。
    3.加强部门协作,建立社会防控体系。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机关在加大对本地配货诈骗打击力度的同时,要加强与发货地、途经地、目的地的联系,实现犯罪案件信息共享,构建联合打击机制;加强与交通、电信、工商等职能部门的配合,在相关行业或领域建立“联络员”制度,及时发现并掌握诈骗犯罪的线索,增强行业防范诈骗犯罪的能力。检察机关要根据此类犯罪的案发情况,主动会同公安机关加大案件的侦破力度,给犯罪分子以有力打击,以确保物流配货行业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4、 帮助物流寄递企业增强拒毒防毒能力[4]。 通过“推动物流园区在出入通道配备查毒报警装置 ”、“给物流寄递企业员工提供毒品知识、辨别技能培训”等一系列措施,增强相关企业自检自查能力,切实保障物流寄递渠道禁毒工作顺利开展。
    5、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特别是实行寄递实名制和寄递企业收寄验视制度。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九部委于 2014 年9月28 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邮件、快件寄递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中综办[2014]24号),明确到2016年全面实现寄递实名制,寄件人一律要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并登记身份信息后方可收寄;同时要求寄递企业对收寄的邮件、快件实行100%先验视后封箱制度。建议将上述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物流寄递企业注册、审批的硬性指标 。禁毒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情报、技侦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良好的查缉协作机制;技术部门应尽快配备移动邮检车,充分发挥其扫描、检测的功能,及时发现涉毒包裹,有效遏制物流寄递渠道贩、运毒问题。
    6、加强合同风险管理。加强合同风险的管理主要指的是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明确合同的关键内容,确定对方的资质。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具体的服务范围,尽量采用详细方式明确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流程与付款条件,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应当对于转包物流服务作出明确规定。此外,还应当明确规定保密条款、专利条款、法律适用、争议解决、保险等内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均应审查对方的资质,确定其为合法成立的组织,具有履行本次物流服务的资质和能力,同时确定其代理资质,避免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出现。此外,由于第三方物流多有主从合同之分,还应当保证主从合同归责原则、服务内容等的一致性。

    主要参考文献
    [1] 孔祥承 李亚平 《对物流领域诈骗犯罪的调查分析》
    2014 年 12 月赤峰学院学报( 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李云鹏 张 涛 《物流贩毒阵地控制研究》
    理论新探2014 年6月
    [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长江航运公安局
    关于长江物流领域侵财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2011年7月28日苏检会[ 2011] 10号)
    [4]李 伟,焦志超 《网络、物流寄递涉毒犯罪的特点及打防对策》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第 2 期

    鸣谢:本文采用了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及聚法案例网站的
    部分案例,特此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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