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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不支付员工保密费员工是否可以泄露商业秘密?

    [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2017-1-22) / 已阅4220次

    答案是不可以的。通常来看,员工的保密义务是基于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存在和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而产生的,而不能以是否支付保密费来认定员工可以泄露商业秘密。

    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知,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引申出的员工对企业的忠诚义务以及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即使在企业未支付保密费,只要企业的商业秘密存在且企业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而该离职员工又有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即应认定该离职员工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的保密义务应当持续至该项商业秘密已为公众知悉时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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