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平 ]——(2016-7-3) / 已阅17132次
5、现场测量及计算结果。
6、 行政执法机关以前相关的处罚决定书及事实、法律依据。
7、被毁区域已被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或承包耕地的依据(图纸、文件)。
(五) 鉴定结论
① 农学会或农业方面专家就农用地被毁状况所作的鉴定结论;
② 环境保护方面的专家就农用地受污染状况所作的鉴定结论;
③ 固体废弃物所含污染物种类、浓度的鉴定结论。
(六) 现场勘验笔录
(1) 就被毁农用地的方位、面积、深度进行现场勘验所形成的笔录。
(2) 就被毁农用地上堆积的固体污染物勘查所得的笔录。
(3) 拍摄的影像资料。
(七) 视听资料
1、 行政执法机关以前查处违法案件时所依法取得的视听资料。
2、 提讯犯罪嫌疑人所依法取得的视听资料。
3、 结合现场勘验所取得的涉案视听资料。
4、 举报人、检举人、控告人向执法机关反映时自动生成的视听资料。
(八) 其他材料
1、 抓获经过,应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2、 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 如有立功情节,应当证明立功的书面材料。
4、 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
(九) 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
(1) 所有讯问、询问、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2) 所有书证、物证等务必注明来源、出处、制作者并加盖印章,并就所证明的内容作简要说明;
(3) 简单案件按证据类别排列证据顺序;复杂案件按犯罪事实排列证据,即一起犯罪事实后附相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多起案件可以按时间为序进行排列。
三、 案例说明
以王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为例,具体说明此罪的证明对象和证据要求。
基本案情 2001年2月初,王某承租了本组砖厂的设备及厂地用于个人经营,并于2001年3月4日同本组鉴订了砖厂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砖厂占地、用地由王自行解决,村民组概不负责。后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占用耕地取土和堆放砖坯,且置土地行政机关下发的责令土地违法行为通知及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于不顾,继续非法占用耕地,截止2001年7月底,王某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8.8亩,一般耕地10.725亩,致使所占耕地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现部分耕地已复耕还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某土地管理局2001年2月28日和3月9日给砖厂下发责令停业土地违法通知及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2001年第01号)。
(2) 某土地管理局2001年7月31日制作的违法占地示意图,显示坯场占用基本农田18.8亩,取土占地10.725亩。
(3) 被告人王某同村民小组签订的砖厂租赁设备合同(合同第三条规定:用地、占地由王自己协调解决)。
(4) 证人李某、王某等证言,证实组上对王用地情况不负责任。
(5) 证人刘、李、戴、车、梁等证言,证实王所经营砖厂分别占用其家耕地亩数,王对所占耕地进行部分补偿,砖厂停业后部分土地已由王某家属平整后复耕。
(6) 税务登记证,证明王为砖厂法定代表厂。
(7) 承包款收据,证明王于2001年3月4日已交2001年砖厂承包费15000元。
(8) 某土地管理局证明,证实砖厂坯场占地、吃土占地都不同程度地破坏了耕地质量。坯场占地部分破坏较轻,易复耕;吃土占地部分下挖两米多深耕作层土壤被取走,原耕地地貌遭到严重破坏,高低不平,难以复耕。
(9) 证人李某对复耕情况的证明。
(10) 某土地管理局2001年4月29日向某公安局移送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
上述证据具备了指控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证据要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等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人民币。
王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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