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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BO无关乎PPP -兼谈地方平台公司参与PPP模式的条件

    [ 李继忠 ]——(2016-5-23) / 已阅19094次


    1、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首善之区。北京市人民政府是北京市的一级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机关法人,京投公司唯一股东,北京市政府对京投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

    2、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设立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是负责本市城乡交通统筹发展、交通运输和交通基础设施综合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是北京市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也是机关法人。作为市政府组成部分的市交通委职责之一就是“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大白话就是市政府叫您干啥您就要干啥。

    3、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1)京投公司网站上自我介绍。京投公司是由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承担北京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前期规划、资产管理、资本运营及相关资源开发管理等职能。

    (2)京投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京投公司(原北京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号为110000000031223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田振清,公司注册资本为8315867.3 万元,京投公司成立日期为1981年02月10日,股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可以如此讲,京投公司是北京市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就是SPV,就是政府的马甲。

    (3)京投公司就是一个“公益类”“国有独资公司”。A、何为“公益类”国有企业。公益类国有企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要目标,引入市场机制,提高公共服务效率和能力。这类企业可以采取国有独资形式,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推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特许经营、委托代理等方式,鼓励非国有企业参与经营。对公益类国有企业,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产品服务质量、营运效率和保障能力,根据企业不同特点有区别地考核经营业绩指标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考核中要引入社会评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之“二、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六)”)B、何为“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如此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4、从公司法的角度来看,ABO协议无关乎PPP。从上面关于北京市政府、京投公司的介绍,从公司法的角度可以得出结论: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作为北京市政府组成部分却代表北京市政府与唯一股东(控股股东)为北京市政府的京投公司签署《北京市轨道交通授权经营协议》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内部人的交易)或内部分工而已。

    5、从国际经验来看,ABO协议不符合法国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同(Contrat de Partenariat),无关乎PPP。

    综上,笔者认为,虽然ABO协议从合同主体而言也是“PPP”合作,是“公公合作”而不是公私合作,ABO协议无关乎PPP。如果讲BOT 是第一版的话,英国的PFI就是BOT 2.0版,现在英国的PF2是PFI 2.0版,也是BOT 3.0版,ABO协议是传统公建公营模式的升级版。

    六、 结论

    1、ABO模式或京投模式的本质还是传统模式,是传统模式公建公营模式的升级版。

    2、有专家“认为ABO的出现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对PPP推广产生负面影响”之说不成立。

    3、ABO模式确实给地方投融资平台的转型提供了一个极好的样本,或许ABO模式具有普适性价值,具有复制性。


    参考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4年修订后)
    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9〕2号)
    三、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14]17号)
    四、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五、Terminology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s)
    六、(Delivering the PPP promise*)之A review of PPP issues and activity
    七、对金永祥老总对北京京投ABO的评论的再评论
    八、关注ABO vs PPP,您怎么看?
    九、ABO与PPP关系浅析
    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作者简介

    李继忠: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工程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独立董事资格。湖北律师协会建筑与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盈科律所PPP法律研究中心委员。熟悉FIDIC合同及国际流行的PPP/PFI/PF2标准合同。联系方式:手机:13072744063 Email:lijizhong_007@163.com 博客:www.lijizhong007.blog.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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