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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信用卡申请过程的若干法律问题

    [ 王克先 ]——(2016-5-14) / 已阅11356次

    4、申请人填写信用卡申请表并准备发卡人要求的各项证明材料。
    5、申请人将填写后的信用卡申请表和各项证明材料提交发卡人分支机构或信用卡营销人员。
    6、发卡人分支机构初审后层报发卡人总行(信用卡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经征信、评分、核实信息等步骤,最终决定审核通过或不通过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二)信用卡申请流程各阶段的法律性质
    1、要约邀请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前述流程第1阶段中发卡人的信用卡官网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或营销人员向社会公众发布发行信用卡的信息,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邀请。
    2、要约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前述流程中第2、3、4、5阶段是信用卡申请人作出要约这一法律行为的过程。从外部行为来看,其中第5阶段申请人将填写后的信用卡申请表和各项证明材料提交发卡人分支机构或信用卡营销人员的行为是要约。
    发卡人对申请人的要约有特殊要求,申请人不能自行制作申请书,需要以发卡人总行印制的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请表作为申请人要约的载体,故必须由发卡人提供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才能完成要约。
    实践中,不少申请人因各种原因不符合发卡人内部规定的发卡要求,发卡人即拒绝给予申请表。该行为属于剥夺申请人作出要约的权利。申请人有权要求发卡人提供申请表,得以完成要约这一法律行为。
    3、承诺或拒绝要约
    《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发卡人接受申请人填写后的信用卡申请表和各项证明材料并不意味着承诺。
    前述流程中第6阶段是发卡人对信用卡申请的审核过程,是发卡人作为受要约人是否同意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过程。
    如发卡人总行审核通过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通知申请人,是承诺。如经发卡人总行经审核没有通过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通知申请人,是拒绝要约。
    五、发卡人不当限制或拒绝信用卡申请的法律性质
    (一)违约
    申请信用卡的行为具有特殊性。一方面,申请行为发生在信用卡使用合同订立前,属于信用卡使用合同中的要约行为;另一方面,申请人的要约需要发卡人提供发卡人总行印制的特定格式的信用卡申请表作为必要步骤,有别与一般意义上的要约人可以自由作出要约。这决定了申请人在作出要约的过程中,发卡人有不可推卸的提供申请表的配合义务。
    申请人与发卡人订立信用卡使用合同的整个过程中,都采用要约、承诺的方式,该模式具有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性与行为的延迟性,有别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如发卡人拒不提供信用卡申请表、不受理申请,违反了申请人作出要约过程中发卡人应尽的义务,本质属于违约。
    而从信用卡申请合同这一角度来看,申请人一旦承诺发卡人希望符合申领条件的受要约人向发卡人申领信用卡的要约,信用卡申请合同即成立。发卡人应履行其合同义务,接受申请人的信用卡申请。如发卡人违反信用卡申请合同,显然属于违约。
    (二)侵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三、规范金融机构行(九)保障金融消费者受尊重权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尊重金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不同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如果发卡人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拒绝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申请信用卡,是对法律、法规所指向内容的缩小,这一行为使得原本受法律法规保护的部分公民的权利丧失,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属于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侵权行为。


    参考文献
    [0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0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2015年11月4日成文,2015年11月13日发布);
    [0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9]17号,1999年1月5日发布,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04]《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第2号 ,2010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00次主席会议通过,2011年1月13日起施行);
    [05]《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2013年2月7日发布);
    [06]《银行卡业务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指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支协发[2014]39号,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第二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网络支付应用工作委员会第二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移动支付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2014年9月26日发布实施);
    [07]中国银行业协会银行卡专业委员会:《中国信用卡产业发展蓝皮书(2014)》,《中国银行业》,2015年第8期;
    [08]杨振东著:《信用卡法律理论及适用》,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3月第1版;
    [09]杨文宇编著:《信用卡的历史》,哈尔滨出版社,2013年5月第1版;
    [10]王克先:《银行限制老年人申请信用卡的问题分析》,《法制与经济》,2015年第9期。

    [说明:本文成文于201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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