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奚正辉 ]——(2016-4-6) / 已阅8435次
蒋某无论是在网签时,还是起诉时都不具备购房资格,故双方签署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是无法履行的,不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来规避限购的政策。双方如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则要看合同条款及双方的证据。
参阅案例:
案情:
2015年4月,田某向沈某购买闸北区一套公寓房,双方网签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12月底办理过户手续。田某于2015年10月社保才满2年。沈某由于房价上涨,没有配合田某办理贷款,也没有归还房屋上的抵押贷款。田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
律师观点(奚正辉):
根据交易中心的登记规定,田某必须在社保满2年时重新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由于沈某不配合,导致其无法过户。
就重新网签合同的性质而言,其仅系行政登记的需要,双方并非需要对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予以重新约定,而是在网络上登记一个新的签署日期。
因此,田某重新与沈某进行网签合同并非系与沈某另行协商一个新的买卖合同,而是为了切实履行双方已签订的买卖合同,完成相应的配合义务而已。而且,田某在起诉时已经具备了购房资格,也没有其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
故沈某不履行该配合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田某要求继续履行《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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