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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解读修改意见(中)

    [ 孙斌 ]——(2016-1-28) / 已阅6624次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解读修改意见(中)

      笔者看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征求意见稿)及关于《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后,总的感受是该征求意见稿对日常争议较多的问题涉及较少,更多的是日常比较成熟的做法的总结,笔者在解读的同时对部分条款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供对工伤保险问题感兴趣的朋友参考: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要求参加、且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视为工作原因。

    兰泉解读:
    本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争议会比较大,有必要对“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作出明确解释或者对“用人单位要求参加的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规定备案程序,由劳动部门事先对活动的性质进行明确,让用人单位决定是否安排职工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由于用人单位有时安排的活动是临时性的,在实践中做到事先备案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有必要在本条中增加对“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采用列举方式进行明确,对列举方式还不能确定活动是否与工作有关的,则通过备案程序由劳动部门事先(后)对活动的性质进行明确。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住所、有明确作息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兰泉解读:
    由于对驻外时间没有限制,只要符合有固定住所、有明确作息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条件,均按一般工伤认定的条件进行认定,排除了适用因工外出的特定情形。这一情形笔者认为可适用于铁路、航空公司、运输公司等因工作原因需定期在外工作,公司已安排固定住所休息的职工。

    六、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兰泉解读:
    本规定是本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概括十分全面,在实践操作中具有指导作用。
    本条以“上下班”为核心,在合理时间内行使合理路线,在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非主责的情形均认定(视为)“上下班途中”。
    这也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基础上的全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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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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