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斌 ]——(2015-11-12) / 已阅12493次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条规定在日常适用中存在很多问题,如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甚至继续缴纳社保。
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如公司不下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双方的劳动关系即使在中止状况下仍然继续存在。
本条规定适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只能针对能够实际履行劳动关系的人员,拘役、服刑人员均无法适用。
第四十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实践中要严格适用本条规定,建议主要针对医疗期届满不能正常履行劳动关系的人员,否则员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难。本案对本条规定的适用办法可以在实践中作为参考。
“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应指根据员工的条件及能力公司现有职位中能够安排的岗位,不能是员工想安排或者从事的岗位。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本条规定适用的前提要有具体的岗位让双方能够确定下来,员工不能胜任原岗位,调整的工作岗位也要根据员工的条件及能力在公司现有职位中能够安排的岗位中调整。在双方协商续签劳动合同过程中,调整的工作岗位员工也不胜任的情况下适用本条规定。
四、那些人员在满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公司有权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兰泉答复:
在员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情况下,有几类人员公司有权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务派遣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于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益性岗位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
3、停薪留职、内退、下岗待岗、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根据人社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讨论意见稿)第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其他用人单位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兰泉拷问HR(二十二)
“假外包、真派遣”的认定及相关法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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