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图书馆

  • 新法规速递

  • 政府取消财政补贴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吗?

    [ 徐会展 ]——(2015-11-2) / 已阅5435次

    情势变更原则,也称“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重大变化而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者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会显失公平,因此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概念的重点,在“与合同有关”这个限制上,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的影响甚微,不属于“情势”之列。所谓“变更”,则指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发生异常之变动,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预期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如果仍按原约定履行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虽然《合同法》立法时对“情势变更原则”采取了回避态度,但鉴于“情势变更”的客观存在,且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近年了“情势变更”引起的纠纷也日渐增多,2009年4月24日发布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还是明确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政府财政专项补助,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为促进环保措施落实、刺激经济发展和消费、产业结构转型、鼓励某种行为、扶持某一行业发展、为战略目的维持某一产业规模和水平等目的,由政府有针对性的以财政资金给予补助的行为。鉴于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发展期和转型期,中央和地方的各种政府补助较多且金额较大,如新能源汽车、大型农机的补助有的已高达其价格的一半,政府补助已成为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重要条件。如果取消政府补助,双方又不能就价格重新协商一致的,则可能会大量毁约。因此,政府取消财政补贴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已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商业活动及司法实践,个人认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政府取消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后,可以认定为属于“情事变更”:
    (1)双方交易价格、数量以及交易的其它事项,在协商和订立合同时,着重考虑了政府补贴政策。仅就价格而言,对于政府补贴支付给卖方的,相较没有政府补贴的市场价格,交易价格是在市场价格的基础是扣减政府补贴的结果;对于政府补贴支付给买方的,交易价格应与没有政府补贴的市场价格相当。
    (2)政府补贴在交易价格中占有较大比例,个人认为,如果政府补贴占交易价格的15%以上,或者政府补贴已超过行业平均利润的,可以认为已达到较大比例。
    (3)政府的财政资金补贴政策在协商和订立合同时已经颁布,且补贴金额和比例明确。
    (4)交易各方及交易行为满足政府补贴条件。例如:卖方及交易商品已入围政府补贴名单、买方符合补贴条件等。
    (5)政府取消补贴是突然的,在合同协商和订立时是无法预见的。
    (6)不能享受政府补贴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所致,而非交易方的过错。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情势变更”:
    (1)政府在发布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时已明确是为应对环境、经济、行业形势而出台的临时性短期政策,合同各方有能力判断:该政策随时有可能退出。
    (2)政府的财政资金补贴政策是有期间的,期满后补贴政策未延续,而双方的合同履行因超出了该期间未能享受财政补贴的。
    (3)政府补贴金额占比较小,不是双方协商和订立合同时主要考虑的因素。
    (4)双方协商和订立合同时政府补贴政策尚为传闻,并未正式颁布。
    (5)双方协商和订立合同时尚不符合政府补贴条件,或者补贴条件尚未公布,能否入围并享受补助不能确定。
    对于一方认为政府取消补贴的行为符合“情势变更”的,可参照以下顺序处理:
    (1)由该方主动提出协商,要求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如果合同在变更相应的条款后可继续履行,则应先协商合同变更事宜;协商变更不成的,则可协商合同解除事宜;如果认为已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直接协商合同解除事宜。
    (2)协商不成的,一方可要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首先应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经调解能够达成调解方案,则法院应当尊重双方意见;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对于不符合情事变更条件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对于符合情事变更条件的,应当视双方庭审意见及合同有无继续履行条件、履行基础和意义,判决变更合同或解除合同。
    (河南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会展,18638567328,xuhuizhan@163.com)


    ==========================================

    免责声明: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

    论文分类

    A 法学理论

    C 国家法、宪法

    E 行政法

    F 刑法

    H 民法

    I 商法

    J 经济法

    N 诉讼法

    S 司法制度

    T 国际法


    Copyright © 1999-2021 法律图书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