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斌 ]——(2015-10-7) / 已阅10501次
兰泉拷问HR(十八)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如何确定?
王某在2011年55岁时要求公司根据他从事高温的工作岗位办理提前退休的手续,但公司到社保机构咨询后没有同意办理。
2013年由于王某家庭情况十分困难,在王某再次提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后,公司出具了相关手续以与王某工作岗位相似的一工作岗位为其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
在办理退休后王某认为按照他的情况公司应在两年前为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对于这两年没有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造成的养老金损失应由公司与社保机构共同承担!
兰泉提问: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应具备哪些条件?
兰泉答复:
一、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职工身份、特殊工种的确定
男职工年满55岁、女年满45岁;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有专门的文件确定,本行业只适用本行业的规定。不能将职工从事的工种列于其它行业的特殊工种,而参照其它行业的规定执行。
二、从事特殊工种时间上的要求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
职工从事过多个特殊工种的,其是否达到提前退休时间上的要求,根据当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及具体时间需要在职工个人档案中加以确认,职工个人档案中没有记录的,将可能到时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三、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具体时间上的限制
职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时累计缴纳养老保险时间为15年以上,且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在1995年1月1日之前,1995年1月1日之后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计算为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
如1995年1月1日之前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不足提前退休条件的,根据湖北省规定其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将折算为工作年限,作为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纳年限。
2、公司将王某工作岗位改变按特殊工种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了骗保?
兰泉答复:
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骗保关键看王某工作岗位的改变是否违规?
如果2011年公司的咨询社保机构的回复有错误,按照王某的情况符合提前退休条件,即使公司在办理王某提前退休手续时存在问题,该行为也不构成骗保。除此之外其它行为均可能构成骗保。虽然骗保行为的收益人不是公司,但基于骗保为目的构成与王某共同骗保。
3、对王某的要求作为公司HR,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兰泉答复:
根据两种情况一一说明:
一、如果王某的情况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2011年公司到社保机构进行咨询不论公司人员的错,还是社保机构人员的错,事实上要达到王某所要求的公司与社保机构共同承担责任的目的几乎不可能,公司最大的错误在于没有依法申报,单凭咨询的结果即使有录音,王某主张权利早已超过行政诉讼时效,只能通过行政投诉追究咨询人员失职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应核实王某受到的损失,双方协商具体的赔偿金额。
二、如果王某的情况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
HR在接待王某前应全面了解他的情况,分别做2011年、2013年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报告,让王某知晓按照他的实际情况不能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同时也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王某坚持主张权利的话,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于公司伪造证明材料,社保行政部门将依法责令王某退还已领取的全部养老金,并与公司一道接受按骗取养老金总额2至5倍的罚款,同时王某将在单位窗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才能办理退休手续。
兰泉拷问HR(十九)
辞职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应该由谁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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