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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王金勇 ]——(2015-8-29) / 已阅9604次

    杜绝公务员违规“兼职”须有霹雳手段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王金勇
    我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但一直以来,在公务员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或者兼职的问题上,有关规定过于抽象,语言含混模糊,不够精细详尽的原则性规定导致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强,完全起不到遏制和扼杀公务员违规违法“兼职”、“挣外快”不良现象的效果。笔者认为,欲杜绝公务员违规“兼职”,必须精细立法、严厉处罚,必要时施行霹雳手段。
    须公正、明确划分违规违法“兼职”所得与合理劳务报酬之间的界限。应当立法将公务人员利用业务时间,且非利用职务之便利进行兼职劳务活动所得到的收入明确为完全合法合规的收入,受法律保护,如利用工作之余的业务时间撰写文章、制作书画、翻译文件等且没有涉及到职务便利因素所获得的报酬为个人合法收入。除此之外的“兼职”形式包括投资经商办企业所得到的收入则应一律界定为违规违法的“灰色”乃至“黑色”收入,应予以收缴处理。
    须加大对违规违法“兼职”行为的惩处力度。现行政策法规对公务人员违法违规兼职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欠缺,不是从根本上缺少相应的处罚细则,便是处罚手段仅限于收缴违规所得了事,对当事公务人员相应的纪律处分往往显得轻飘飘。应当立法将公务人员违规“兼职”、经商等行为由违纪行为上升为违法行为,将能否严格遵守“禁止兼职”规定作为衡量与检验公务人员是否具备勤政廉洁履职的素质和资质的试金石,加大对违规违法兼职活动的打击和惩治力度,情节恶劣、严重的可依法免职甚至清除出公务员队伍。
    须建立健全对公务及其有关亲属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监管机制。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曾发布的2013年《法治蓝皮书》中所提出的建议颇有借鉴价值。该蓝皮书建议,每个公务人员在银行建立一个唯一且终身的结算账户,该公职人员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所有账户都要捆绑到这个主账户上,其日常生活中大额的支出都必须用银行转账支付,每笔收入与支出都可在这个主账户中查到。如此,公务人员及其关联亲属违规违法从事营利性活动便可纳入有效的监管视野范围。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黄河东路54号沧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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