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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武合讲 ]——(2015-8-18) / 已阅7124次

    种子纠纷中的产品和行为及其责任
    武合讲 任晓东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北京市问题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淀 100081)

    [摘要]种子纠纷经常涉及品种和种子两种产品,以及推广和经营两种行为。查清产生种子纠纷的原因是推广的品种不具备适用性、经营的种子质量不具备真实性、品种推广行为或者种子经营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分清品种责任、种子质量责任、推广责任和经营责任,非常重要。
    [关键词]品种责任;种子质量责任;推广行为;经营行为。
    种子纠纷,常常既涉及产品又涉及行为。涉及的产品包括品种和种子。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涉及的行为包括种子生产、经营和品种推广。品种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品种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种子生产是指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活动。种子经营是指对生产的种子进行清选、分级、干燥、包衣等加工处理,以及包装、标识、销售的活动。在处理种子纠纷实践中,经常遇到未查清是产品违法还是行为违法?是产品中的品种违法还是种子违法?是行为中的推广违法还是生产、经营违法?承担的是品种的产品责任还是假、劣种子的产品质量责任或者是行为责任?造成了众多错案。
    种子纠纷涉及的品种责任和种子责任、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品种推广行为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品种推广责任和种子生产经营责任,都不相同。为了帮助种子管理者、种子经营者和种子使用者正确处理种子案件,作者利用一起案例,对种子纠纷中的产品和行为及其责任,予以简析。
    案例简介。
    2012年底和2013年初,上海市的甲种业公司从国外进口,北京市的乙种业公司分装,委托广东省的丙种业公司代销的萝卜品种名称为CR301,种子标签标注品种特征特性为板叶为主、少量花叶,栽培要点为夏季栽培品种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在当地种植生长发育的萝卜表现正常。2013年底和2014年初,该种子种植生长发育的萝卜植株全部开花,造成绝产。种子使用者诉至法院。法院主持调解,种子代销商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324.02万元。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为由判处丙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该案引起蔬菜种子行业广泛关注;中国种子协会蔬菜种子分会牵头,分会理事单位及全国各地协会、商会联名致函法院,提出了行业的看法。
    一、种子纠纷中的产品,即品种和种子。
    (一)种子纠纷中的品种。
    品种是科研成果,是知识产品,是农业技术。品种包括品种名称、品种来源、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内容。向种子使用者推广的品种,应当符合品种标准,应当通过审定或者鉴定,取得试验验证的依据。
    (二)种子纠纷中的种子。
    种子是农业生产资料,是工业产品,是繁殖材料或者种植材料。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向种子使用者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三)案例涉及的产品。
    案例涉及的产品,既有品种又有种子。涉及的品种是品种名称为CR301的萝卜品种。品种说明标注的内容包括品种名称、品种来源、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等内容。品种推广者未能提供涉案品种经鉴定通过符合品种标准、属于科研成果的依据,是发生种子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涉及的种子是CR301的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涉案种子的加工、分级、包装、标注符合法律规定,不是发生种子纠纷的原因。
    二、种子纠纷中的行为,即品种推广行为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一)品种推广行为。
    品种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品种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品种推广应当遵循因地制宜,经过试验、示范的原则。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的主要农作物新品种展示示范活动,属于品种推广行为。品种推广应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品种推广应向种子使用者提供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品种说明的主要性状可包括种性、生育期、穗形、株型、株高、粒形、抗病性、单产、品质以及其他典型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可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使用条件可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对于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与审定公告一致;对于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品种说明应有试验验证的依据。
    (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生产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的,应当领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种子必须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是,下列四种情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一是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的;二是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三是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四是种子经营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三)案例涉及的行为。
    案例涉及的品种推广行为合法。案例涉及的萝卜品种CR301,已经在推广地区经过试种,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种子标签标注了品种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和使用条件的说明;主要栽培措施标注了萝卜品种CR301适宜夏季栽培。
    案例涉及的种子经营行为违法。乙种业公司是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是北京市。乙种业公司可以在北京市内自行经营或由其分支机构经营,也可以书面委托北京市内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也可以将包装种子销售给北京市内或北京市外其他种子经营者经营;但是,乙种业公司既不可以在北京市外自行经营,也不可以书面委托北京市外的其他种子经营者代销其种子。乙种业公司书面委托北京市外的丙种业公司代销其种子,属于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丙种业公司接受乙种业公司书面委托,属于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违法行为。
    三、种子纠纷中的责任,即产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和行为责任。
    (一)种子纠纷中的产品的责任和行为的责任。
    1、种子纠纷中的产品的责任,包括品种责任和种子责任。
    品种责任是指违法向种子使用者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品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品种责任的是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形式只有民事赔偿。
    种子责任是指违法向种子使用者销售假、劣种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违法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子责任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种子纠纷中的行为的责任,包括品种推广行为责任和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责任。
    品种推广行为责任是指违法推广品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法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品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品种推广行为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责任,是指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种子生产、经营行为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案例涉及的产品的责任和行为的责任。
    种子使用者种植丙种业公司代销乙种业公司生产的CR301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生长发育的萝卜植株开花造成减产损失,诉至法院。法院主持调解,丙种业公司赔偿种子使用者损失324.02万元。丙种业公司承担的是推广品种不合法的品种责任。品种责任属于产品责任,其不同于销售假、劣种子的产品质量责任。
    法院以乙种业公司不具有委托丙种业公司在广东省代销种子的资质,丙种业公司接受乙种业公司委托在广东省代销其种子属于无证经营为由,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丙种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5万元。法院对丙种业公司追究的不是品种推广行为责任,而是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经营种子的种子经营行为责任。



    武合讲联系方式:办公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路2239号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邮箱whj148@126.com,手机13605306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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