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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于伏海 ]——(2015-7-29) / 已阅9089次

    释永信有没有义务做亲子鉴定
    于伏海
    和尚释正义向媒体反映和尚释永信跟很多女人生了很多孩子,许多人就通过网络等媒体向释永信喊话:“敢不敢做亲子鉴定?”
    要做亲子鉴定,就必须采集“亲”方的生物学标本,也必须采集“子”方的生物学标本,当然,这里的“亲”在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出现前,也只是一种假定意义上的“亲”,“子”也是假定意义上的“子”。
    因此,要做亲子鉴定,必须是“亲”和“子”两个人都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都不同意做亲子鉴定,那亲子鉴定就无法开展。如果一方是未成年人,未成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同意做亲子鉴定,法定代理人代为同意也是有前提的,即亲子鉴定对未成年人是有利的,如果亲子鉴定会损害未成年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权利,则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为同意做亲子鉴定。
    假定某个女人生的孩子,其生父就是释永信,而社会大众认为一个人出家后是不能跟异性发生性关系甚至生孩子的,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大众要求释永信做亲子鉴定,释永信对这种要求,可以回应,也可以不回应,至于要不要做亲子鉴定,也不取决于大众的意志,而是取决于释永信,释永信有权利向鉴定机构申请亲子鉴定,但是释永信没有义务为了证明自己清白去做亲子鉴定。如果释永信选择去做亲子鉴定,也必须得到要被鉴定的“子”的配合,“子”有权选择配合还是不配合,但是“子”没有义务配合。因此,大众要求释永信做亲子鉴定,首先得动员被怀疑为跟释永信有亲子关系的“子”同意去做,如果“子”是未成年,还得动员“子”的法定代理人同意去做,当然,即使动员成功了,而释永信却能扛得住舆论的压力,坚决不去做,大众也只能无奈而无奈,愤慨而愤慨。
    假定某个女人生的孩子,其生父就是释永信,而释永信拒绝履行父亲应该履行的义务,不愿承担父亲应该承担的责任,此时,这个女人或者孩子要求释永信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释永信也有权利选择履行还是不履行、承担还是不承担。如果释永信同意履行义务、承担责任,那是不是就能证明释永信是这个孩子的生父?这也未必,因为我们不能排除释永信是在某种压力下履行义务、承担责任,当然,也有别的可能,比如,释永信认为自己毕竟是得道高僧,得道高僧就应该救苦救难,不就是抚养孩子吗,有何不可呢?
    但是,如果释永信坚决否认自己是孩子的生父,坚决不同意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此时,女方就得拿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孩子的生父就是释永信,在此类案例中,证据要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恐怕就只有亲子鉴定了,但是,女方或者孩子如果向释永信提出做亲子鉴定的要求,释永信仍然有权利予以拒绝,因为法律并没有为任何人设立这样的义务。
    如果女方或者孩子要求释永信做亲子鉴定遭到拒绝,那女方或者孩子就只能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利了,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亲在关系。如果女方或者孩子提供了必要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而释永信却仍然拒绝做亲子鉴定,那法院就可以直接推定亲子关系存在,不用强制释永信做亲子鉴定。但是,如果女方或者孩子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要么不予受理,要么驳回起诉。在类似案例中,哪些证据有用呢?比如双方在一起的照片或者视频,比如怀孕期间男方对女方的经济资助的账单,比如邻居的证人证言,比如在医院的就诊记录上男方的签字笔迹(即使签的不是本人名字),等等。总之,只要有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存在,而且这些证据也被法院认可,另一方仍然拒绝做亲子鉴定也没有其他相反的证据予以反驳,那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确认亲子关系真实存在。
    因为释永信是佛门中人,佛门自有佛门的规矩。当一个女人带着孩子前往寺院要求释永信承认亲子关系时,在不违法或者动用私刑的情况下,佛门为了严肃清规戒律,应该是完全可以要求释永信通过做亲子鉴定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如果释永信拒绝或者亲子鉴定证明存在亲子关系,那佛门通过佛门的程序剥夺释永信的领导权也是没有问题的,甚至可以把释永信驱逐出佛门。当然,如果常常有女人带着孩子前往寺院寻爹,恐怕就问题多了,要么是寺庙烂到底了,要么是某些女人烂到底了。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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