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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问题及对策

    [ 冯兴吾 ]——(2004-2-20) / 已阅25632次

      我国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本身没有立法权,其制定的规则不具备普遍性的强制规范作用;仅具有行业目的一般规范和指导作用。因此,只有将其调整的层次上升为立法的层面,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才能法行禁止。如美国律协享有立法权,其制定的法律法规经各州政府的议会或高等法院通过后具有普遍约束力。
      同时,在立法技术上,仅采用单纯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列举示例方法,显然已不是以涵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展,应当采用列举示例法与概括相结合的方法,以利于有关管理部门结合社会的具体情况,对符合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法律又未明确规定的行为予以制裁,而不致无法可依。


               安徽省宣城市司法局
               安徽金皖律师事务所
               电话:0563-3021349
               电子信箱:notary1964@hotmail.com

    主要参考书目:
      1、赵淑霞:《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之我见》,《中国司法》,2003年第2期
    2、阎建明:《关于解决公证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调研报告》,《中国公证》,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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