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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按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 孙斌 ]——(2015-7-21) / 已阅12475次

    兰泉拷问HR(十三)
    未按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王刚在A集团某市分公司担任采购经理,每月工资8000元以上,2010年入职以来公司均是按A集团所在地最低社会保险基数缴纳社会保险。由于该基数与本人工资不符,王刚就此多次与集团人事部门交涉,人事部门以集团员工都是按该标准缴纳为由进行搪塞。
    最近一猎头联系到他,称有一公司请他去担任采购部门负责人,为此他找劳动部门及多位律师进行了咨询,之后决定通过多途径主张自己的权益。

    兰泉提问:
    一、公司为按实际工资总额基数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属于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
    兰泉答复: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
    该情形主要分为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一直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已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已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未按员工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情形
    该情形主要同样分为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一直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已按其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在用工期间前期已按其实际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但后期未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严格意义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以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按上述情形主要是指第一种情形第(1)、(3)情况、第二种情形第(1)、(3)情况。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主要指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者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的情形。

    对用人单位前期违法未缴纳社会保险行为(主要指第一种情形第(2)情况、第二种情形第(2)情况),员工虽不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本案所涉及的情况属于第二种情形第(1)情况,王刚有权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主张经济补偿的同时要求公司按其实际工资总额依法补缴用工期间的社会保险。

    二、为分公司员工缴纳集团所在地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兰泉答复:
    社会保险在缴纳上实行属地原则。即在劳动者实际发生劳动关系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属地管辖一方面有利于员工就地获得社会保险待遇,另一方面有利于当地劳动部门的监管。

    实践中也存在“平安一路行”所说的情况,在分公司筹建阶段员工的社会保险只能由总公司缴纳。在分公司成立后根据《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依法为分公司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三、HR在日常确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兰泉答复:
    在回复这一问题前先说一下社会保险缴纳基数问题。日常如何确定缴纳基数的范围,事实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第一条已明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到目前为止这一规定第四条所规定的不列于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的十七个项目(见附件)没有大的变化。

    HR在日常确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放两头,关键抓中间
    所谓两头是指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低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以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高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300%人员。
    抓中间是指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为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300%人员。

    确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数事实上对于缴纳社会保险工资低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60%人员而言不存在协商的问题,法定的标准不可能违反。反而是缴纳社会保险工资高于上年度岗平(社平)月工资标准的300%人员,双方可就缴纳社会保险基数进行一定的协商。

    2、建议采用协商方式确定缴纳社会保险基数
    事实上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员工都不愿意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具体的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由员工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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