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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供销社集体财产的产权问题

    [ 张文忠 ]——(2015-6-25) / 已阅9142次

    论供销社集体财产的产权问题
    ——张文忠

    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虽经近年来的企业改制,但财产归属及产权状况没有改变。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企业的财产产权不适应市场经济大环境,亟需建立财产产权制度。
    一、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属的现行规定
    (一)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所有权规定
    1、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主要包括农村社区集体所有制、城镇社区集体所有制和各类专业集体经济组织范围的集体所有制,《物权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农村集体所有财产,采取农村社区全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形式。城镇集体所有财产,《物权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里的城镇集体应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中的“城镇集体”概念。若如此,《物权法》并没有对城镇社区集体所有财产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外的专业集体经济组织财产作出规定。但《物权法》关于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属于“本集体”的规定,其法理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之外的专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产。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集体财产属于专业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其法人财产归属“本集体” ,“本集体”是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各级供销社指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各级供销社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指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不包括按公司法成立的企业,也不包括将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的公司制企业。
    2、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基层供销社是专业集体经济组织之一,其法人财产归属“本集体”,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要保证入社农民共同所有财产,共同享受权益,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 从这一表述来看,基层供销社的财产归属入社农民集体,入社农民集体是该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者。入社农民集体即基层供销社“本集体”,因此,也可以说,基层供销社的财产归属基层供销社“本集体”, 基层供销社“本集体”是该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3、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社集体财产(包括所属企事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从这一表述来看,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理事会代表的是“本集体”。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文件都沿用了这一概念,只是表述上略有不同。《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规定:“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从上述表述来看,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理事会代表的是“本集体”。
    (二)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产权规定
    《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按该规定,本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投资时,就会发生产权关系。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财产投到企业,或是本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财产投到企业,出资人拥有对该企业的所有权,而企业拥有本企业资产的产权。
    二、各级供销社财产产权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供销社缺失与农民个人之间的产权联系,合作社不合作。
    基层供销社的财产归属入社农民集体,入社农民集体是该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属于入社农民集体的财产不能量化到入社农民个人头上,由此,入社农民个人缺失对基层供销社的所有权,这是集体所有权造成的。由于基层供销社缺失出资农民个人作为所有者主体,企业权力机构无法由社员(出资者)组成,基层供销社权力机构由社员(出资者)组成的规定无从落实,基层供销社也就无法真正办好,基层供销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已说明了这一道理。基层供销社缺失与农民个人之间的产权联系,也就不可能是真正的合作社,正所谓合作社不合作。
    (二)上级社与下级社之间缺失产权联系,联合社不联合。
    现行各级供销社之间是一种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下级社是上一级社的成员,上级社指导监督下级社工作,上级社与下级社之间是指导监督关系。各级供销社的财产归属不同的集体,上级社不能调动下级社的财产。由于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之间没有出资(投资)关系,也就不存在产权关系,从市场主体角度看,各级供销社是一种并列的法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它们之间没有经营业务上的关联,只能是一盘散沙,无法形成合力,正所谓联合社不联合。
    (三)各级供销社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不存在财产产权,集体所有制企业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关系,是举办单位与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是行政上的指导监督关系,是作为供销社集体财产所有权主体的两类“本集体”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投资关系,不是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由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所有权主体是“本集体”,企业并没有明确的出资人,企业无法形成治理结构,无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构建各级供销社财产的产权关系
    (一)构建基层供销社与出资农民个人之间的产权关系
    根据自然人投资到企业发生产权的道理,当初农民个人出资到基层供销社,出资农民个人即拥有对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权,基层供销社拥有对本社财产的产权。针对目前基层供销社集体所有制的现状,在企业财产增量上,让农民个人出资基层供销社。在企业财产存量上,把基层供销社与入社农民集体之间的关系改造成合作社与出资农民个人之间的关系。通过改造,对出资农民个人来说,基层供销社财产归属出资农民个人,出资农民个人是本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者,从而建立起基层供销社与出资农民个人之间的产权关系。
    (二)构建上下贯通的各级供销社集体财产之间的产权关系
    构建上下贯通的各级供销社集体财产之间的产权关系,可以采取分步办法来解决。首先,各级供销社成立供销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其次,在这一基础上,将上级社持有的本级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出资权益分解量化给下级社的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其三,实现供销社集体财产作为一个整体的产权分级。
    1、各级供销社成立供销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
    各级供销社成立供销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具体办法: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将本级社持有的所出资企业权益作为出资,成立本级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本级社是本级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唯一出资人。本级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成立时,本级社持有的其它所出资企业权益划转至该公司,其它所出资企业到各自归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股东由本级社变更为本级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
    2、将上级社持有的本级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出资权益分解量化给下级社的集体资本运营公司
    上世纪50年代小手工业者联合组成供销合作社,转化为现在的供销社集体企业。从企业形成的过程分析,企业资本最初来源于合作社的社员股金,现行各级供销社及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资本就是在此基础上逐步积累起来的。在各级供销社成立供销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基础上,将上级社持有的本级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出资权益分解量化给下级社的集体资本运营公司,构建上下贯通的各级供销社集体财产之间的产权关系,具体办法:
    总社持有的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权益量化给省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作为省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对总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出资。总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到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本公司的股东由总社变更为省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
    省联社持有的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权益量化给市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作为市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对省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出资。省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到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本公司的股东由省联社变更为市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
    市联社持有的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权益量化给县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作为县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对市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出资。市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到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本公司的股东由市联社变更为县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
    县联社持有的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权益量化给基层供销社,作为基层供销社对县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出资。县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到所属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将本公司的股东由县联社变更为基层社。
    通过以上改革,基层供销社拥有县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股权,下级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拥有上级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的股权,本级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拥有本公司资产的产权,从而构建上下贯通的各级供销社集体财产之间的产权关系。
    3、实现供销社集体财产作为一个系统整体的产权分级
    经过前两个步骤的改革,把各级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作为一个系统整体来看,供销社集体财产对出资农民个人来说,基层供销社的财产归属出资农民个人,出资农民个人是该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者。县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对本公司资产的产权是出资农民个人财产的一级产权,市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对本公司资产的产权是出资农民个人财产的二级产权,省联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对本联社资产的产权是出资农民个人财产的三级产权,总社集体资本运营公司对本公司资产的产权是出资农民个人财产的四级产权。由于基层供销社的财产归属出资农民个人,出资农民个人不但是本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者,也是作为一个系统整体的供销社集体财产的终极所有者。
    (三)构建各级供销社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关系
    构建各级供销社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财产产权关系,必须把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举办关系,改造成投资关系,也就是出资人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具体办法就是对各级供销社所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改制,将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成公司制企业。改制后,各级供销社本部是改制成立公司的出资人,出资额为原集体所有制企业净资产数额(因该集体所有制企业已不存在,企业净资产归属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举办人所有,即归总社、省联社、市联社、县联社、基层社本部所有)。通过改制,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从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
    总之,通过改制,把基层供销社与入社农民集体财产之间的关系改造成基层供销社与出资农民个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把下级社与上级社之间的成员关系改造成上下贯通的各级供销社集体财产之间的产权关系,把各级供销社与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之间的举办关系改造成投资财产产权关系。由于基层供销社的财产归属出资农民个人,出资农民个人不但是本基层供销社财产的所有者,也是供销社集体财产作为一个系统整体的终极所有者,从而实现供销社集体财产的产权分级,产权归属清晰,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大环境。

    (作者单位:福建省沙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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