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斌 ]——(2015-6-9) / 已阅8181次
5、对个别的要求采取特别的处理办法
对公司而言总有个别有特定关系的员工,基于这种特定的关系员工在日常特别是离职时会提出一些特别的要求。对这些特别的要求处理,对HR而言也是一门学问,处理好皆大欢喜,处理不好会引火上身。
因此对个别要求的处理要慎重,在HR无力解决的情况下应当学会借力寻求帮助,公司那个领导提出的要求,可以找领导进行汇报说出自己的困难,让领导给你想办法。在公司状况无法操作的情况下,相信领导也会跟你分忧帮助解决问题。
6、达成一致及时签订协议
与聆听阶段不同的是在与员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为防止员工有反悔,应当及时签订协议。
如果公司有自己的想法,可以采取订立特别条款的方式进行规避。如协议中对协议的生效时间进行特别约定:即本协议在甲方代表、乙方签字确认并报总经理审核后生效。协议将生效时间进行有效延长,给予公司不认同的时间。
7、对其他员工而言协议内容没有任何秘密
兰泉为什么将这一条放在最后并作为重点。这也是长期办理公司劳资纠纷所得出的经验教训。公司如何约定与员工签订协议内容而言,很多HR 认为这是公司与特定员工的事情与其它员工无关,事实上这一想法存在一个缺陷,你认为协议的内容绝对会保密吗?很多事实都证明即使公司总经理、财务都是老板一家人,协议的内容同样会泄密,为什么协议对员工有利也会泄密,由于保密性决定了如果某一员工想知道协议内容,他会采取各种手段找签订协议的员工获悉协议的内容及具体金额。
在人力资源部可以查询常规协议的内容,一方面公开破除保密性,让员工知晓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争取权益的范围。对超出常规范围的权益,对90%以上员工而言都知晓将遇到的困难,对这种障碍的处理都是主动放弃与公司的纠纷。
兰泉拷问HR(十一)
举报公司未支付双倍工资劳动监察是否依法受理?
http://bbs.chinahrd.net/thread-825632-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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