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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易建刚 ]——(2015-3-6) / 已阅6445次

    被害人过错对量刑的影响
    ——故意杀人案件中因被害人过错致被告人改判死缓
    作者: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易建刚

    笔者承接一件因商品纠纷引发在公共场所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二审刑事案件,在案卷中发现一张犯罪现场附近遗留一只带血凳子的照片,详阅有关笔录及其他证据,发现,不止被告人一人证明该凳子是被害人从其店内带到犯罪现场附近,且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存在手持凳子打过被告人的情节。
    辩护人紧抓这一被害人过错情节,重构案发现场过程,提出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属于激情杀人、被害人有持械殴打被告人的情节,该器械有可能产生被告人伤害或死亡后果,因此被害人在本案中对激化矛盾负有责任、存在过错,且过错程度足以影响被告人的应激、过激反应,才最终导致本案被害人的死亡后果,请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改判被告人死缓。【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量刑情节有:(一)案件起因;(二)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
    二审法院判决内容节选:被告人虽未主动攻击某某,但与某某打斗时持致命锐器不计后果地朝某某的胸腹部连续捅击,放任某某死亡的犯意明确,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被告人故意杀人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某某对激化矛盾、引发本案负有责任,故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对辩护人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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