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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攻坚点 ——以审判从业人员的法官化为视角

    [ 胡学亮 ]——(2015-1-29) / 已阅13011次


    就法官职业形成基本价值共识还仅仅是个审判从业人员法官化的逻辑起点而已,事实上,司法体制改革乃至法官化的实质推进将在更大程度上依赖较为大胆并精细化的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建构。
    (一)合并中基层人民法院,重新划分司法区并减少法官员额
    法院的审判层级设置应当顺应社会管理扁平化趋势,建议合并中基层人民法院,在全国分设50个二审司法区,各置一个二审法院,每个二审司法辖区内分设若干个一审司法区,分别设立刑事、民事、行政、商务一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改称国家终审法院。同时,大幅度减少法官员额,在一审司法区的刑事、民事、行政、商务一审法院里,每个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9人,二审和终审法院最多不应超过19人(笔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开的二级以上大法官为16人[[[] 分别为周强、沈德咏、江必新、李少平、奚晓明、南英、景汉朝、黄尔梅、张建南、贺荣、陶凯元、徐家新、刘学文、杜万华、胡云腾、刘贵祥。载http://www.court.gov.cn/jgsz/zgrmfyld/,于2014年6月9日访问。]],其实,笔者已经注意到,这些大法官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并非本论文探讨的审理裁判具体个案的法官)。同时规定任职年龄的最低限制和从事法律工作的最低年限,一审法院法官年龄最低不能小于40周岁,并且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15年,二审法院最低年龄控制在50周岁,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25年,终审法院法官最低年龄控制在60周岁,从事法律工作不少于30年。所有法官的任命一律由国家法官任免委员会严格考核人选,最终经全国人大确认,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颁发任命状的法定方式进行。
    (二)改造既有诉讼程序,增设一审复审程序
    规定任何一审案件均由一审法院管辖,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以外,一律由法官一人审判案件,同时,如果当事人对一审案件判决不服,可以申请该一审法院另行组成不少于3名法官组成的奇数合议庭(原来判决案件的法官主动回避,相关申请费用根据组成人数的增长相应提高,或者当事人可以共同商定合议庭内是否需要人民陪审员、多少名陪审员参加,并由公证员摇号随机产生)再次审理。合议庭成员的意见均公开化,判决以多数意见为拟生效判决意见。如果当事人再有不服,才可以上诉至二审法院。规定二审法院法官不得将案件发回重审,应当根据其能够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判决。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则直接是生效的判决。如果改判的,则有条件地允许不利益的一方向国家终审法院提起上诉。
    (三)保障资源供给,精进法官裁判能力
    向法官免费提供相关学习资源,比如订购数据库,可以包括经典著作数据库、专业文献数据库、法学方法论数据库、适用法律法条及终审、公报案例、指导性案例数据库等等,同时,为每位法官组建“法官办公室”,配备必要的法官助理和工勤人员以及必要的办公用具、交通工具,每年的办案经费按比例直接分配到法官办公室[[[] 刘会生:《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第12页。]],规定每位法官每年的休假时间和培训时间,开展裁判文书批判式学习活动、庭审观摩讲评活动。
    改革目前法院院长既为行政一把手又为某一法院首席法官的做法。如果法院院长仍然采取任期制,那么,法院院长主要或者说只能在行政方面全面负责法院,工作重点在于如何配置好法官辅助人员,调配司法资源,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法官可以就法院院长是否勤勉履职进行考评并向有关方面提出是否适宜继续任职的报告。或者,采取法院系统内行政后勤与审判实务分立管理模式,无意于法官职业或者不能胜任者将在前一个序列找到自己的位置,但是,不得享有法官称号或者荣誉,并且纳入不同的薪资待遇体系。
    规定所有的法官必须亲自开庭,拟写判决书,任何生效的判决书必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社会公众可以根据法官名录查询该法官所承办案件的判决书。严厉杜绝代写判决书现象,发现一起,则以剥夺法官名号惩戒之。同时,精简现有判决书要素,仅仅包括当事人信息、案号、案由、证据认证、查明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关于当事人诉辩主张、举证质证情况,则附录起诉状、答辩状、举证目录、举证意见书、质证意见书即可;如果诉讼标的额较少、法律关系简单,则采取直接陈述判决理由并结果的方式进行。每一位法官制作的所有判决书将分别按年度由国家出资结集出版,并分别收录进地方图书馆和国家图书馆永久保存。
    (四)规划法官职业生涯,合理分流审判从业人员
    首先,如何从审判从业人员中成长为一名法官?如何在法官职业的进程中不断地通过努力取得进步?这不仅要有法官个人的人生规划,而且还要有相应的《法官地位保障法》提供发展的导向或者模式。明确规定什么情形下法官得到升迁提拔,什么情形下不得升迁,包括相应的资历、学识、德行、实绩,规定相应的可以量化的指标以及在相应年龄层次大体的发展空间、预期。让每一位法官知道自己处在什么样的层次,为什么处在这样的层次,其中的法律理由要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其次,国家应当提供审判从业人员重新选择职业的方便,废除现有法官辞职后两年之内不能做律师的规定,直接规定如果法官辞去现任职务可以随即从事律师职业,不再有“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以及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的期间的限制条件。
    再次,鉴于通常情况下人们对审判从业人员较为严格的清廉要求以及法官因从事审判工作形成的内敛个性、甚至是“令人奇怪的司法消极”[[[]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44页。]],其在重新谋生时必将面临更为严酷的考验和转变。因此,对于因各种原因从审判岗位退出的人员,在合理的期限内,由国家提供较公务员辞职高一些的经济帮助。当然,这要辅以严格的离任审计,如果发现存在足以污浊司法清廉的行为,则不予任何经济帮助。

    六、结论:打响以法官化为中心的法院体制改革攻坚战

    法官是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中立者,是原初“三人社会模式”[[[] 三人社会模式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当任何两人的行为发生相互影响时,都有旁观者——他们是该社会的所有其他的人——对此行为进行观察和评判。在一个社会中,任何两人在发生行为的作用和影响时,都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而是存在着社会其他的人以观察评价的方式表现的参与。……但当他们作为旁观者时,他们做出的评判却是一致的。道德规则是在这种一致的评判的基础上产生的。……当国家以自己的强力来保证此类规则实行、以强力对违反此类规则的行为施以处罚时,这种规则就上升为法律。……随着法律的实体性规则的发展,为了保证法律实体规则执行的正义,各种程序性法律规则也发展起来。参见张恒山:《法理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29页。



    ]]道德、法律产生机制的自然选择乃至政治选择的结果。如果说法官以追求正义为生命的寄托,那么,我们对“无知之幕”的设计和布置将决定这一正义的标准和实现程度。不断推动审判从业人员的法官化正是因应这一逻辑的应然要求和实然选择,这当然也是保证法院体制正常运转的最重要规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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